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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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5)攀西民初字第90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攀枝花阳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36690 | 一、被告攀枝花阳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双倍工资差额35017元、加班工资1673元,合计36690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W某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0-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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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 | 第三人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攀枝花市西区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 2022-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