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陆来平
91310104607601814U
200万元人民币
-
钦州北路1198号83幢3层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沪01执复312号
其他
-
--
驳回某某公司1的复议申请,维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沪0120执异40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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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
2
--
(2022)沪0120民初10120号
其他
-
3570000
(2022)沪0120民初10120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九行的“被告已向第三人实际支付出资1410000元”更正为“被告已向原告实际支付出资1410000元”;第3页倒数第七行的“2008年1月14日,被告向第三人支付375000元款项”更正为“2008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375000元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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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3
3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022)沪0120民初10120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昂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国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570000
一、被告上海国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昂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出资款285,000元并归入破产财产。二、被告上海国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昂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285,000元为基数,自2008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并归入破产财产(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计2,787.50元,由被告上海国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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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97号
上诉人
-
3664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6元,由上诉人上海国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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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97号
上诉人
-
3664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6元,由上诉人上海国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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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3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沪一中民四终字第197号
上诉人
-
3664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6元,由上诉人上海国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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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3
7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782号
第三人
-
324067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上诉人S某某与被上诉人H某某签订的2005年12月13日《协议》、2011年3月1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解除上诉人S某某与原审第三人上海昂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2006年1月11日《员工期股期权协议》、2007年2月14日《员工期股协议》。 三、驳回上诉人S某某其余原审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8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1元,共计人民币9,241.50元,均由上诉人S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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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7
8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782号
第三人
-
324067
S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系争合同相对方是昂泰公司而不是H某某错误。昂泰公司没有自己的股权,只有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权。H某某作为昂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其名下的10%股权是受托为昂泰公司持有,用于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其与H某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应按约履行,转让8%的股权。原审判决遗漏了三份录音和两份电子邮件证据,该些证据中,H某某多次承诺要将自己名下8%股权转让给S某某。本案共有四份协议,但归结为最后一份协议,不存在分别解除。前三份协议都被最后一份协议取代,H某某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方。其在股东会纪要中认可股权转让事宜由其自行解决,证明H某某个人应承担合同责任。H某某不向其他股东询问是否优先购买系争股权,怠于履行合同,致S某某无法取得系争股权,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H某某辩称,本案是员工期股纠纷,纠纷当事人是昂泰公司与员工S某某,与其无关。涉案合同不存在归纳取代的问题。其与S某某签订的第四份协议是作为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必须的程序性文件。其曾召集股东会但其他股东不配合,致系争股权变更登记无法完成。其已尽了善良义务。关于折价赔偿款的标准,应当由昂泰公司做出相应答辩。原审第三人昂泰公司、光城公司、国润公司二审中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各方当事人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原审已查明事实正确,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H某某与S某某一致确认,涉案四份协议约定的标的物是登记在H某某名下的昂泰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10%股权中的8%股权。双方确认的上述内容,与涉案四份协议的意思表示一致,应予采信。故S某某对系争8%股权系H黄水清代昂泰公司持有的股权系明知。H某某自昂泰公司设立至今,一直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H某某陈述,2005年12月其并非昂泰公司股东,其与S某某签署的第一份协议系代表昂泰公司所签。结合上述事实,H某某该主张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故H某某以自己名义与S黄水清所签之第一份协议,直接约束昂泰公司与S某某。S某某应当向昂泰公司主张涉案合同权利或要求其承担履行不能的赔偿责任。上诉人S某某主张前三份协议归结为第四份协议,被第四份协议取代,应由H某某履行股权出让义务。但分析S某某与H某某2011年3月1日签署的第四份协议,首先,该协议并未表明取代和归结前三份协议的约定;其次,该协议名为股权转让协议,但内容系约定H某某赠与S某某8%股权。S某某确认,该协议所指8%股权是H某某名下为昂泰公司代持的股权。故S某某上述主张与其确认的股权系昂泰公司所有的事实及第四份协议的内容均相互矛盾。相反,H某某陈述其签订该协议是为了配合S某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H某某在2001年4月12日为系争股权登记事项召开昂泰公司股东会,结合其与S某某签订第一份协议,昂泰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10%股权登记在其名下,以及其在本案审理中始终表示其本人完全支持S某某依据涉案协议取得系争股权的事实,应当认定,H某某的陈述可信。第四份协议并非用于归结和取代前三份协议。S某某依据涉案前三份协议主张合同权利的适格相对方应为昂泰公司。因H某某在以其个人名义所签之第一、第四份协议中,从未表示以其个人所有之股权代昂泰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亦未承诺对S某某取得系争股权承担担保责任,故其要求H某某对其不能取得系争股权承担赔偿责任缺乏合同及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昂泰公司未依照涉案协议的约定为S某某办理系争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且该公司曾形成股东会决议,未同意由该公司为S某某解决上述问题。S某某欲取得系争股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其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上诉人S某某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但其要求被上诉人H某某赔偿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合同解除后,S某某仍可主张昂泰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原审第三人昂泰公司、光城公司、国润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二、解除上诉人S某某与被上诉人H某某签订的2005年12月13日《协议》、2011年3月1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解除上诉人S某某与原审第三人上海昂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2006年1月11日《员工期股期权协议》、2007年2月14日《员工期股协议》。三、驳回上诉人S某某其余原审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8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1元,共计人民币9,241.50元,均由上诉人S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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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7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2023)沪0120执异409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昂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国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3-11-15
2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2023)沪01民终760号
原告
原告:
上海国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昂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03-22
3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2022)沪0120民初10120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昂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国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2-08-19
4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2022)沪0120民初10120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昂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国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2-08-05
5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2022)沪0120民初10120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昂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国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2-08-03
6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2022)沪0120民初10120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昂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国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2-07-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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