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大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洪有志
91441900303925289Q
500万
-
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社区宏兴工业区科技路新兴楼三楼304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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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粤1971执30807号
被执行人
-
--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执行完毕,已作结案处理
2021-10-01
2
仲裁程序案件
(2021)粤01民特1002号
申请人
-
--
驳回申请人东莞市大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大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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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3
其他
(2019)粤1971执22427号之一
申请人
-
--
本院(2019)粤1971执224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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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4
其他
(2017)粤1971民初28655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大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开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76000
限被告上海开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大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17600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分三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352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7年9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第二部分以528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7年10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第三部分以880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7年11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5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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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8
5
合同纠纷
(2018)粤19民辖终1028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9-06
6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8)粤1971民初13930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大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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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21)粤01民特1002号
申请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1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