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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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191民初19842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尉氏县水坡卫生院 | 21937 | 一、被告尉氏县水坡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违约金19937元;
二、被告尉氏县水坡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1元,减半收取3111元,由原告河南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负担2833元,由被告尉氏县水坡卫生院负担2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 | 2020-11-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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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191民初19842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尉氏县水坡卫生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