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周海平
91421000576989608G
4500万元人民币
-
荆州开发区深圳大道5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中标业绩4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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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3

    供应商 0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4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4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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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26

法院公告 5

开庭公告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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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容17鄂D00431(19)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2018-12-30
2099-12-31
荆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裁判文书 2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沪民申362号
其他
-
--
驳回某某公司1的再审申请
2024-01-15
2
其他
(2022)吉0193民初4638号
原告
原告:
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2022-11-10
3
其他
(2022)吉0193民初4637号
原告
原告:
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2022-11-10
4
其他
(2022)鄂10民终317号
上诉人
-
--
一、撤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1)鄂100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L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02221.38元; 三、上诉人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L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43851.89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2元,由上诉人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由被上诉人C某某负担14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17元,由上诉人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817元,由被上诉人C某某负担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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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3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17民初5772号
被告
-
3984484
一、原告(反诉被告)创驱(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PC-SCQ20170427-002《电机转子和总装生产线采购合同》、ECR-SCQ20180822-003《补充协议》、ECR-SCQ20171228-001《工程变更订单》、ECR-SCQ20190925-001《补充协议》、ECR-SCQ20180515-007《补充协议》总价款减少211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创驱(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575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创驱(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50393.33元; 上述第二项与第三项相互冲抵,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创驱(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24606.67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创驱(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296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4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682070元,合计诉讼费76247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创驱(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990元(已付),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724484元(已付17442元,剩余7070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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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6
--
(2021)鄂1002民初3653号
被告
原告:
合肥压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合肥压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00元,由原告合肥压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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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7
承揽合同纠纷
(2019)苏1084民初6413号
被告
原告:
高邮市北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高邮市北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61元,鉴定费34000元,合计44561元,由原告高邮市北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61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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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084民初4811号
原告
原告:
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高邮市北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264103
被告高邮市北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64103元。 案件受理费5261元,由被告高邮市北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给付原告。案件款及诉讼费可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95×××8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61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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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9
承揽合同纠纷
(2019)苏1084民初5378号
被告
原告:
高邮市北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301000
一、解除原告高邮市北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邮市北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01000元。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05元,鉴定费10万元,合计115105元,由被告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给付原告。案件款及诉讼费可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95×××8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105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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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084民初4813号
原告
原告:
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高邮市北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5元,由原告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5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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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法院公告 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通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D某某、D某某、L某某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0-04-19
2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通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D某某、D某某、L某某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0-02-27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通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D某某、D某某、L某某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19-10-01
4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通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16-08-11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通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16-04-06

开庭公告 2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0104民初3539号
被告
原告:
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4-05-08
2
--
(2024)苏0104民初3539号
被告
原告:
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4-05-08
3
合同纠纷
(2022)吉0193民初4638号
原告
原告:
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2022-11-03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沪01民终3822号
原告
原告:
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创驱(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07-13
5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
-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02
6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合肥压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2021-11-29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17民初5772号
被告
原告:
创驱(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1-11-24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17民初5772号
被告
原告:
创驱(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1-07-12
9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C某某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2021-05-28
10
生命权纠纷
(2021)鄂1002民初117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C某某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2021-0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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