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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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豫0391执56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9)豫0391执5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力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鲁山县有力吊装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0-04-27 |
2 | 其他 | (2019)豫0391民初267号 | 原告 | 原告: 鲁山县有力吊装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力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38500 | 一、被告河南力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吊车租赁费38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8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鲁山县有力吊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8元,由被告河南力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