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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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 -- |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7-12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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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21 |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12 |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 2022-07-25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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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0)鲁0303财保1284号 | 被申请人 | - | 520012.52 |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张店泰和电源应用研究所、淄博高嘉经贸有限公司、Q某某、G某某、Q某某、G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20012.52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0-07-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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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G某某,Q某某,G某某,淄博张店泰和电源应用研究所,淄博高嘉经贸有限公司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