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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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1026151306392561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企业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许可 | 2022-08-07 | 2024-08-06 | 天津市津南区政务服务办 | |
2 | 91120112770602841L | 营业执照 | 天津荣程祥矿产有限公司 | 2005-01-19 | 2035-01-18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空 | -- | 综合计算工时办理 | -- | -- | 津南区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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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7)津02民终2760号 | 被上诉人 | - | 64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兴远机械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6-15 |
2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4)南民二初字第1572号 | 被告 | 原告: K某某 被告: 天津荣程祥矿产有限公司 | 9718.9 | 一、被告天津荣程祥矿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K某某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703.9元、2014年6月份的工资差额4320元、2014年7月份工资4695元,共计9718.9元。
二、驳回原告K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