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荣程祥矿产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陆才垠
91120112770602841L
11378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葛万公路东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荣誉奖项3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21026151306392561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企业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许可
2022-08-07
2024-08-06
天津市津南区政务服务办
2
91120112770602841L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荣程祥矿产有限公司
2005-01-19
2035-01-18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旧标准
--
综合计算工时办理
--
--
津南区审批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17)津02民终2760号
被上诉人
-
64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兴远机械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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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5
2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4)南民二初字第1572号
被告
原告:
K某某
被告:
天津荣程祥矿产有限公司
9718.9
一、被告天津荣程祥矿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K某某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703.9元、2014年6月份的工资差额4320元、2014年7月份工资4695元,共计9718.9元。 二、驳回原告K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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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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