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键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孙景荣
91370500074444851H
2600万元人民币
-
东营区胜利大街以东、南三路以南
东营市键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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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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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70524200011854
新标准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公司(企业)变更登记
2020-09-18
2099-12-31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502执325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1)鲁0502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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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7
2
合同纠纷
(2021)鲁0502民初2165号之二
申请人
被告:
Z某某,Z某某
400000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解除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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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3
合同纠纷
(2021)鲁0502民初2165号
原告
原告:
东营市键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
204842.5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营市键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04842.5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4842.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驳回原告东营市键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3元,由原告东营市键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218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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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4
合同纠纷
(2021)鲁0502执保261号
申请人
-
400000
冻结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2520元,已由申请人东营市键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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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鲁05民终1291号
被上诉人
-
425276
一、撤销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20)鲁0523民初82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东营市键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隆渝建材有限公司、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上诉人Q某某货款425276元及相应利息(计算方式:以42527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957元,减半收取3978.50元,财产保全费2739元,共计671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元,均由被上诉人东营市键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隆渝建材有限公司、S某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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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鲁0523民初823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东营市键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隆渝建材有限公司,孙景荣
302276
一、被告东营市键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隆渝建材有限公司、S某某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02276元及相关利息(利息以302276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标准,从2019年7月14日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以425276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标准,自2019年8月21日计算至2020年3月18日,之后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标准另行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7元,减半收取3978.50元,由被告东营市键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隆渝建材有限公司、S某某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2739元,由被告东营市键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隆渝建材有限公司、S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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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7
合同纠纷
(2015)青商初字第1581号
被告
原告:
青州市中文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营市键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180000
一、查封山东威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鲁G××别克牌轿车一辆; 二、冻结被告东营市键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者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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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8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502民初2165号
原告
原告:
东营市键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Z某某,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2021-06-21
2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502民初2165号
原告
原告:
东营市键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Z某某,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2021-05-31
3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东营市键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隆渝建材有限公司,S某某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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