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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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6202301051395 | 通知书 | 名称变更,章程备案 | 2001-12-09 | 2099-12-31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06201607220205 | -- | 企业变更登记 | -- | 2099-12-31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 | |
3 | 粤自资规乙字22440002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 | (一)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更多 | 2022-09-14 | 2027-09-13 |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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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681执3431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3)浙0681执34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4-01-26 |
2 | -- | (2023)云0302民初8649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怡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曲靖中熙置业有限公司 | 14620.68 | 被告曲靖中熙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怡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14620.68元及自2023年11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元,由被告曲靖中熙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23-12-05 |
3 | -- | (2023)陕0581执1552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3-11-26 |
4 | -- | (2023)陕0581民初3914号 | 其他 | - | -- | 你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3237.00元。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申请处理。
本院诉讼费专户名称:韩城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黄河大街支行;账号:26545801040001599(汇款时请备注原告名称)财务电话09138395831 ...更多 | 2023-10-20 |
5 | -- | (2023)川0183民初2587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怡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邛崃市金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54057.4 | 被告邛崃市金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广州怡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377023.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支付方式为:以欠付设计费62837.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付设计费314186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广州怡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2元,减半收取计3586元,由原告广州怡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11元,由被告邛崃市金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9-19 |
6 | -- | (2023)皖0521民初3354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怡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马鞍山伟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51661.5 | 被告马鞍山伟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怡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1661.50元,并按年利率3.8%支付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6元,由被告马鞍山伟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8-23 |
7 | 票据纠纷 | (2023)豫1403民初1618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怡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商丘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59451.18 | 一、被告商丘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怡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359451.18元及利息(利息以359451.18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进行计算);被告商丘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直接将应履行款项转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北海支行,账户:×××02);二、驳回原告广州怡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5.89元,由被告商丘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本判决生效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的内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强制措施: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拘执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23-03-20 |
8 | -- | (2023)鄂09民辖终11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3-01-30 |
9 | 合同纠纷 | (2022)沪0110民初19821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汉国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 | 2023-01-06 |
10 | 票据纠纷 | (2022)辽1403民初3686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葫芦岛嘉汕置业有限公司 | 158658.9 | 被告葫芦岛嘉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票据款158658.90元及利息(利息以158658.9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葫芦岛嘉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17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1-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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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2022)粤17民终373号 | 被上诉人 | -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9-03-01 | |
2 | -- | (2023)粤0106民诉前调24605号 | 申请人 | -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7-04 | |
3 | -- | (2024)吉0103民初3933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6-12 | |
4 | -- | (2024)琼0106民初4301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怡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海口外滩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4-06-12 | |
5 | -- | (2024)吉0103民初3933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6-12 | |
6 | -- | (2024)吉0103民初3938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6-11 | |
7 | -- | -- | 原告 | 原告: 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6-11 | |
8 | -- | (2024)吉0103民初3938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6-11 | |
9 | -- | (2024)川0108民初591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州怡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
10 | -- | (2023)粤0391民诉前调10482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怡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MandaworksAktiebolag 被告: G某某,L某某,L某某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