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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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1999-01-14 |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 | 变更后内容:靳军良 | 1999-01-14 | 2099-12-31 | 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20-09-17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会议及展览服务;文物文化遗址保护服务;园艺产品种植;日用百货销售;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停车场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汽车租赁;票务代理服务;礼仪服务;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营业性演出;洗浴服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旅游业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更多 | 2020-09-17 | 2099-12-31 | 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2018-07-01 |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 | 靳勇 | 2018-07-01 | 2099-12-31 | 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省市监行业代码变更2018-07-01 | 省市监行业代码变更 | 7291: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 2018-07-01 | 2099-12-31 | 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2016-03-21 |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 | 5118 | 2016-03-21 | 2099-12-31 | 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07-06-04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 【变更后内容】经营范围:文物景观旅游、沐浴、餐饮服务;旅游纪念品加工、文物复制、花木培育、销售;文化娱乐、旅游商贸;广告制作和发布;景区内电瓶车服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5月24日)。(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更多 | 2007-06-04 | 2099-12-31 | 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2022-11-17 |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 | 19458 | 2022-11-17 | 2099-12-31 | 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2020-02-21 |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 | 姚新垣 | 2020-02-21 | 2099-12-31 | 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省市监名称变更2014-12-12 | 省市监名称变更 | 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 2014-12-12 | 2099-12-31 | 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空 | 公司登记 | 文化娱乐(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沐浴,文物景观旅游,旅游纪念品加工,花木培育、百货销售,广告制作、发布,景区停车场运营、景区内电瓶车服务(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更多 | 1994-12-12 | 2099-12-31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潼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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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陕民终935号 | 其他 | - | 1158364 | 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3号民事判决;
二、西安华清盛汤汤泉酒店、西安华青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第13373714号、第10084617号、第3717539号、第3717524号、第3717540号、第13461981号、第13462020号、第5262707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及经营活动中使用“”及“华清盛汤”“华清足疗”“华清茶道”等标识;
三、西安华清盛汤汤泉酒店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华清”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华清”字样;
四、西安华清盛汤汤泉酒店、西安华青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因商标侵权行为对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8364万元;
五、西安华清盛汤汤泉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
六、对西安华清盛汤汤泉酒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四项、第五项所确定赔偿数额的部分,J某某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七、驳回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承担14800元,由西安华清盛汤汤泉酒店、西安华青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J某某共同承担16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承担14800元,由西安华清盛汤汤泉酒店、西安华青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J某某共同承担1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2-31 |
2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20)陕01民初611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 2000 | 一、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微信XX号使用D某某所拍摄的摄影作品;
二、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D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D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D某某已预交),由D某某负担170元,由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07 |
3 | 其他 | (2020)陕0115执1142号 | 申请人 | - | --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5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民终41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申请执行部分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同意结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更多 | 2020-10-27 |
4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陕0115民初3022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119614.06 | 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119614.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1346元,由被告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14 |
5 | 其他 | (2020)陕0115行监12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撤销本院(2020)陕0115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
二、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更多 | 2020-07-20 |
6 | 其他 | (2020)陕0115行监13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撤销本院(2020)陕0115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
二、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更多 | 2020-07-20 |
7 | 其他 | (2020)陕0115行再12号 | 被执行人 | - | 10000 | 一、准予执行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作出的陕西安临潼文物(罚)字【2016】第07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由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或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恢复。
三、被执行人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罚款由本院执行机构予以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07-20 |
8 | 其他 | (2020)陕0115行再13号 | 被执行人 | - | 10000 | 一、准予执行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作出的陕西安临潼文物(罚)字【2017】第1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由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或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恢复。
三、被执行人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罚款由本院执行机构予以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07-20 |
9 | 其他 | (2020)陕01知民初3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华清盛汤汤泉酒店,J某某,西安华青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0 | 一、被告西安华清盛汤汤泉酒店、被告西安华青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网络平台及服务用品上使用“华清盛汤”标识;
二、被告西安华清盛汤汤泉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进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华清盛汤”字样;
三、被告西安华清盛汤汤泉酒店、被告J某某、被告西安华青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
四、驳回原告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29000元,被告西安华清盛汤汤泉酒店、被告J某某、被告西安华青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16 |
10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9)陕01民终4129号 | 被上诉人 | - | 249216.63 | 一、维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5民初48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二、变更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5民初4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W某某工程款205968.22元;
三、变更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5民初4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以162719.81为基数从2016年5月1日起、以43248.41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W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16元,由W某某负担6812元,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60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70.5元,由黄河公司负担;鉴定费15000元,由W某某、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各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4元(W某某预交8503元,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7551元)由W某某负担7000元,由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054元,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其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W某某。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3-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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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陕0111知民初117号 | 被告 | 原告: 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5-30 | |
2 | -- | (2024)陕0111知民初117号 | 被告 | 原告: 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5-30 | |
3 |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 (2020)陕民终935号 | 上诉人 | -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0-23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陕0115民初3022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