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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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 给予宁夏西部皮草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 500 | 灵武市公安消防大队 | 2018-11-01 | 灵公(消)行罚决字〔2017〕0050号,灵公(消)行罚决字〔2017〕0051号 | |
2 | 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 给予宁夏西部皮草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
罚。 | 5000 | 灵武市公安消防大队 | 2018-05-15 | 灵公(消)行罚决字〔2018〕0030号 | |
3 | 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 25000 | 灵武市公安消防大队 | 2016-07-19 | 灵公(消)行罚决字〔2016〕0026号 | |
4 | 消防安全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20000 | 灵武市公安消防大队 | 2015-10-30 | 灵公(消)行罚决字〔2015〕0099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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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宁0181执1150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3)宁0181执1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4-27 |
2 | -- | (2023)宁0181执846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3)宁0181执8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4-27 |
3 | -- | (2023)宁0181执845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3)宁0181执8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4-27 |
4 | -- | (2023)宁0181执1171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3)宁0181执11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4-27 |
5 | -- | (2023)宁0181执1172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3)宁0181执11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4-27 |
6 | -- | (2023)宁0181执844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3)宁0181执8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4-27 |
7 | -- | (2023)宁0181民初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 被告: X某某,M某某,M某某,Z某某,M某某,W某某,M某某,W某某,宁夏西部皮草有限公司,W某某 | 1424051.84 | 一、被告X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支付利息5973.19元、罚息16878.65元,本息合计722851.84元;以70万元为基数,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2022年8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二、被告X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支付律师费1200元;三、被告M某某、Z某某、M某某、W某某、M某某、W某某、宁夏西部皮草有限公司、W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M某某、Z某某、M某某、W某某、M某某、W某某、宁夏西部皮草有限公司、W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X某某、M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X某某、M某某、M某某、Z某某、M某某、W某某、M某某、W某某、宁夏西部皮草有限公司、W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2-06 |
8 | -- | (2023)宁0181民初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 被告: M某某,Z某某,M某某,W某某,X某某,M某某,M某某,W某某,宁夏西部皮草有限公司,W某某 | 2031225.01 | 一、被告M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5726.46元、罚息(逾期利息)24298.55元,本息合计1030025.01元,以100万元为基数,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2022年8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含罚息);二、被告M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支付律师费1200元;三、被告M某某、W某某、X某某、M某某、M某某、W某某、宁夏西部皮草有限公司、W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M某某、W某某、X某某、M某某、M某某、W某某、宁夏西部皮草有限公司、W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M某某、Z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M某某、Z某某、M某某、W某某、X某某、M某某、M某某、W某某、宁夏西部皮草有限公司、W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2-01 |
9 | -- | (2022)宁0181民初521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 被告: 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M某某,M某某,宁夏西部皮草有限公司,马旭,W某某,W某某 | 930909.11 | 一、被告W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49036.51元,支付利息5427.71元、罚息26208.38元,本息合计480672.6元;以449036.51元为基数,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2023年1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二、被告W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支付律师费1200元;三、被告W某某、W某某、M某某、M某某、宁夏西部皮草有限公司、马旭、W某某、W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W某某、W某某、M某某、M某某、宁夏西部皮草有限公司、马旭、W某某、W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W某某、W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M某某、M某某、宁夏西部皮草有限公司、马旭、W某某、W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1-11 |
10 | -- | (2022)宁0181民初518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 被告: M某某,W某某,M某某,J某某,X某某,M某某,M某某,Z某某,M某某,W某某,宁夏西部皮草有限公司,W某某 | 2031352.07 | 一、被告M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5603.32元、罚息24548.75元,本息合计1030152.07元,以100万元为基数,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2022年8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二、被告M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支付律师费1200元;三、被告M某某、J某某、X某某、M某某、M某某、Z某某、宁夏西部皮草有限公司、M某某、W某某、W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M某某、J某某、X某某、M某某、M某某、Z某某、宁夏西部皮草有限公司、M某某、W某某、W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M某某、W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4元,由被告M某某、W某某、M某某、J某某、X某某、M某某、M某某、Z某某、宁夏西部皮草有限公司、M某某、W某某、W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1-0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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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追偿权纠纷 | 宁夏凯美特电动车业有限公司、Y某某、Y某某、Y某某、Y某某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2018-08-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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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宁0181民初2242号 | 被告 | 原告: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 被告: M某某,M某某,W某某,J某某,L某某,宁夏西部皮草有限公司,M某某,M某某,W某某,M某某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23-06-15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宁0181民初2241号 | 被告 | 原告: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 被告: M某某,M某某,W某某,J某某,L某某,宁夏西部皮草有限公司,M某某,M某某,W某某,M某某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23-06-15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宁0181民初2223号 | 被告 | 原告: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 被告: M某某,M某某,W某某,M某某,M某某,M某某,W某某,J某某,L某某,宁夏西部皮草有限公司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23-06-14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宁0181民初2222号 | 被告 | 原告: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 被告: M某某,M某某,W某某,J某某,L某某,宁夏西部皮草有限公司,M某某,W某某,M某某,M某某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23-06-14 | |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宁0181民初232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 被告: 宁夏西部皮草有限公司,W某某,M某某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23-06-13 | |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宁0181民初518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 被告: 宁夏西部皮草有限公司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22-12-27 | |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宁0181民初5281号 | 被告 | 原告: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M某某,W某某,Z某某,W某某,宁夏西部皮草有限公司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21-11-09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宁夏西部皮草有限公司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19-09-11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宁0181民初39号 | 被告 | 原告: 南通宏帝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西部皮草有限公司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19-02-13 | |
10 | 追偿权纠纷 | (2017)宁0181民初4519号 | 原告 | 原告: 宁夏西部皮草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17-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