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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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鲁0304民初4099号 | 被告 | 被告: 淄博市博山邀兔机械厂 | 113012.64 | 一、被告淄博市博山邀兔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博山区博山镇邀兔村村民委员会租金86006.00元;
二、被告淄博市博山邀兔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博山区博山镇邀兔村村民委员会损失24006.64元;
三、被告淄博市博山邀兔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博山区博山镇邀兔村村民委员会鉴定费用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0.00元,减半收取计1280.00元,由被告淄博市博山邀兔机械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7-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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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博山区博山镇邀兔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 淄博市博山邀兔机械厂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