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久富实业有限公司

吊销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丁源中
91441900MAA4AHJB0Y
101万
-
东莞市横沥镇村尾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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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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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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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9-05-22
〔2019〕粤1973执恢896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8-03-19
〔2018〕粤1973执恢761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7-02-09
〔2017〕粤1973执1645号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441900001288165
旧标准
--
研发、设计、生产、加工、销售: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电子产品、电热制品、包装制品、制冷设备、机械设备、家用电器、厨具、厨卫用品、服装、服装配件、服装辅料、鞋、鞋材、皮革、皮具、玻璃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印刷器材、印刷材料;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钢构工程设计及施工(凭有效资质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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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1973执恢896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9)粤1973执恢8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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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粤1973执1645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7)粤1973执16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发现其下落状况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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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3
其他
(2017)粤1973执异247号
被执行人
-
--
一、追加被申请人D某某为(2015)东三法常执字第94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驳回申请人S某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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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5
4
其他
(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36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H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5-10-28
5
其他
(2015)东三法执字第634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5)东三法执字第6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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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0
6
其他
(2015)东三法执字第63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5)东三法执字第6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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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0
7
合同纠纷
(2015)东三法沥民一初字第306号
被告
原告:
东莞俊科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久富实业有限公司
33800
一、限被告东莞市久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俊科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使用费33800元; 二、驳回原告东莞俊科电子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8元,由原告东莞俊科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1元,被告东莞市久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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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6
8
其他
(2014)东三法沥民二初字第309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东莞市久富实业有限公司
68800
驳回原告X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6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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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7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4)东三法沥民二初字第14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东莞市久富实业有限公司
34700
一、限被告东莞市久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提货并支付原告L某某货款347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7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直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止;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1元,保全费370元,由被告东莞市久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05元,原告L某某负担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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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8
10
合同纠纷
(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9号
被上诉人
-
588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270元,由上诉人H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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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租赁合同纠纷
(2015)东三法沥民一初字第306号
被告
原告:
东莞俊科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久富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5-06-03
2
--
(2014)东三法沥民二初字第309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东莞市久富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4-11-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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