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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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2 | --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2017-01-04 | 〔2017〕鲁0705执69号 | |
3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2015-11-16 | 〔2015〕青法执字第02457号 | |
4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2015-01-12 | 〔2015〕青法执字第00284号 | |
5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2014-11-11 | 〔2014〕青法执字第01952号 | |
6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2014-09-15 | 〔2014〕青法执字第01653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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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19)鲁0781民初3924号 | 原告 | 原告: 青州市金星工程机械液压件有限公司 被告: 青州市九洲泡塑制品有限公司,郄传利,Z某某,X某某 | 611858 | 一、被告Z某某、X某某在原告青州市金星工程机械液压件有限公司向被告青州市九洲泡塑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不能的部分,各自在代偿款611858元及利息损失(以6118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9年7月2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青州市金星工程机械液压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22元,原告青州市金星工程机械液压件有限公司负担7107元,被告Z某某、X某某负担142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个人上诉的,应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单位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分别预交相应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1-03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青高民初字第216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青州市九洲泡塑制品有限公司,青州市金星工程机械液压件有限公司 | 2225000 | 一、被告青州市九洲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1676000元,并同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月9日计算至还款之日);
二、被告青州市金星工程机械液压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借款本金549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青州市金星工程机械液压件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州市九洲泡塑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74元,由原告负担4190元,由被告九洲公司负担19884元(其中金星公司对929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3-12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历城商初字第1640号 | 原告 | 原告: 青州市金星工程机械液压件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野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226000 | 准许原告青州市金星工程机械液压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青州市金星工程机械液压件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5-07-23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青法执字第152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4-12-07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青法民初字第388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陈金星,青州市金星工程机械液压件有限公司 | 3000000 | 被告C某某、青州市金星工程机械液压件有限公司偿付原告Y某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借款本金300万元,按照月息8.75厘自2014年5月22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5800元,由被告C某某、青州市金星工程机械液压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7-08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3)青法民初字第94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X某某,青州市金星工程机械液压件有限公司 | 336000 | 一、被告X某某归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6.6万元、违约金1万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3年11月8日),共计20.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X某某支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13万元自2013年11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与前款一并付清;
三、被告青州市金星工程机械液压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10元,被告X某某、青州市金星工程机械液压件有限公司负担4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3-11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2)青法执字第135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2)青法高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2-11-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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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3)青法民催字第1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X某某,青州市金星工程机械液压件有限公司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2013-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