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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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16-06-01 | 〔2016〕沪0105执02108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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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更多 | 2021-01-05 | 邯郸市复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更多 | 2021-07-05 | 邯郸市复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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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沪0105执02108号 | 2016-06-01 | (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11728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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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沪0105执2108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16-09-2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11728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邯郸市复兴区尚旗汽车用品销售中心 | 157121.3 | 一、被告邯郸市复兴区尚旗汽车用品销售中心(业主G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支付原告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7,121.30元;
二、被告邯郸市复兴区尚旗汽车用品销售中心(业主G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支付原告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157,121.3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42.4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21.20元(原告已预缴),由邯郸市复兴区尚旗汽车用品销售中心(业主G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1-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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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邯郸市复兴区尚旗汽车用品销售中心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16-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