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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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辽0882民初1000号 | 被告 | 原告: 大石桥市鑫泰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大洼县汇品制砖厂 | 90049.48 | 被告大洼县汇品制砖厂给付原告大石桥市鑫泰运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9615.48元(捌万玖仟陆佰壹拾伍元肆角捌分)。
上列给付义务,限被告大洼县汇品制砖厂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2908元,减半收取1454元,由被告大洼县汇品制砖厂负担1020元,剩余43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