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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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1)鲁0211民初14415号 | 原告 | 原告: 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开发区渭河路分公司 被告: 青岛颐和海置业有限公司 | 2940000 | 一、被告青岛颐和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开发区渭河路分公司监理费1470000元;
二、被告青岛颐和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开发区渭河路分公司监理费1470000元的利息(以监理费4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以监理费9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
三、驳回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开发区渭河路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6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开发区渭河路分公司负担4260元,由被告青岛颐和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网上上诉(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并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一份,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更多 | 2022-02-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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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开发区渭河路分公司 被告: 青岛颐和海置业有限公司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2022-02-09 | |
2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2021)鲁0211民初14415号 | 原告 | 原告: 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开发区渭河路分公司 被告: 青岛颐和海置业有限公司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