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张光辉
91350800782162257P
1600万元人民币
-
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南路121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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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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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1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28

法院公告 5

开庭公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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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维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2)闽 0802 民初 4250 号民事判决第一、五、六、八项;即“确认福建省闽西文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于 2021 年3 月 12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解除”、“福建省闽西文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 301950 元”、“福建省闽西文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支出的电缆维修费18875元”、“驳回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2)闽 0802 民初 4250 号民事判决第二、三、七项;即“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省闽西文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恒宝大酒店主楼从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22年 3 月 26 日止的租金 821975 元”、“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省闽西文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恒宝大酒店旁原办公楼及 202 工房从 2021 年 3 月 1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22 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25466 元”、“驳回福建省闽西文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2)闽 0802 民初 4250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1006500 元,其中 704550 元归福建省闽西文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四、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省闽西文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恒宝大酒店主楼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26 日的租金 825243.33 元; 五、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省闽西文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恒宝大酒店旁原办公楼及 202 工房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22 日的租金 138661.18 元; 六、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省闽西文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29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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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3-07-06
〔2023〕闽08民终615号
2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案
其他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1000
龙岩市卫生健康委
2020-07-29
龙卫公罚〔2019〕7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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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5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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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2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闽0802执恢34号
其他
-
--
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2017)闽0802民初1049号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执行标的:13645725.00(具体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为准) 执行费:81046.00(暂定) 收款人: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 账号:9090××××4585 zdq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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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3
2
合同纠纷
(2022)闽0802民初3334号
被告
原告:
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被告:
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
5.45
一、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安××路××号的龙岩卷烟厂原办公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龙字第07xx1号、建筑面积为2406㎡)及202工房尚未收回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龙字第0××2号、建筑面积为1377.92㎡),腾空、返还给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二、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从2021年9月22日起至实际腾空、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以建筑面积3783.92㎡为基数、按5.445元/月/㎡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7元,减半收取计1413.5元,由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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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5
3
合同纠纷
(2021)闽0802执恢46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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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4
合同纠纷
(2020)闽0802民初7557号
原告
原告:
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4759
一、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租金4759元; 二、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法:2020年6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以2459元为基数、2020年7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以8486元为基数、2020年8月6日起至2020年9月5日以7792元为基数、2020年9月6日起至2020年10月5日止以7022元为基数,2020年10月6日起以4759元为基数,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6元,由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56元,Z某某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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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5
合同纠纷
(2020)闽0802民初8406号
原告
-
48200
一、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与L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31日解除; 二、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L某某履约保证金38000元; 三、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L某某维修费10200元; 四、驳回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L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51元、减半收取为475.5元,由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7元,由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17元,L某某负担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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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6
合同纠纷
(2020)闽0802民初7613号
原告
原告:
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13640
准许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计70.5元,由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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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7
追偿权纠纷
(2017)闽0802执469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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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8
合同纠纷
(2018)闽0802执393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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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9
合同纠纷
(2019)闽08执32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闽08执3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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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10
合同纠纷
(2019)闽08执321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闽08执3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9-05-30

法院公告 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Z某某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0-12-31
2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龙岩国葳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H某某、L某某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17-09-26
3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H某某、W某某、W某某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17-08-13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龙岩国葳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H某某、L某某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17-03-26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H某某、W某某、W某某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17-03-07

开庭公告 1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闽0802民初7169号
被告
原告:
龙岩市荣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3-09-05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闽0802民初552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3-06-28
3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第三人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4-21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3-15
5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2022)闽0825民初2223号
第三人
原告:
J某某
被告:
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连城县人民法院
2022-10-25
6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2022)闽0825民初2223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
龙岩市连城县人民法院
2022-10-19
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闽0802民初4250号
被告
原告:
福建省闽西文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2-09-29
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31
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闽0802民初4520号
被告
原告:
福建省闽西文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2-07-08
1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闽0802民初3334号
被告
原告:
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被告:
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2-05-2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