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陈灿豪
91371700MA3CC5LH5D
11700万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西安路1057号
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

    供应商 10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

    中标 1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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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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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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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9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 3

信用中国 12

裁判文书 2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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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应返还的房款15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1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请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8日的利息16196.04元;三、请求被执行人返还案件受理费3300元;四、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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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3-11-27
〔2022〕鲁1702民初8767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被告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慧芳房款369192元及利息(利息以36919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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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3-10-20
〔2023〕鲁1702民初5408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告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菏泽思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150000元以及违约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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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3-03-16
〔2021〕鲁1702民初10221号
4
1、裸土覆盖不全 2、机械施工未湿法作业,扬尘较多
其他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11000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1-03
菏牡住建管尘处〔2022〕1205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申请执行(2022)鲁1702民初428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2-10-21
〔2022〕鲁1702民初428号
6
1、大面积裸土未苫盖, 2、大型机械土石方作业无任何抑尘措施, 3、现场多辆渣土车频行且未密闭运输,现场扬尘弥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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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15000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04-21
菏牡住建管尘处〔2022〕0413号
7
经检查发现,西厢润泽名苑一标段17#、18#楼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其他
对其进行罚款
--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05-10
菏牡住建管行处字〔2021〕0501号
8
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润泽中心之城,该项目1#-12#、14#、16#、18#、20#、22#楼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并符合菏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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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经查,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润泽中心之城,该项目1#-12#、14#、16#、18#、20#、22#楼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并符合菏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但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每栋楼人民币贰万元整,共计叁拾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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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00
菏泽市城市管理局
2020-08-04
〔2019〕年度ZWJ-006
9
违规排放污水
其他
500000
--
菏泽市城市管理局
2018-07-06
〔2018〕年度ZMD-001号

失信信息 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鲁1702执6237号
2023-11-27
(2022)鲁1702民初8767号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鲁1702执4739号
2023-10-20
(2023)鲁1702民初5408号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鲁1702执529号
2023-03-16
(2021)鲁1702民初10221号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3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046593
(2024)鲁1702执恢934号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4-04-24
2
101741
(2024)鲁1702执恢800号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4-04-07
3
274330752
(2024)鲁17执恢34号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23

信用中国 1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菏房预售﹝2018﹞706号-06的决定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2024-04-28
2099-12-31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
菏房预售﹝2018﹞706号-05、菏房预售﹝2018﹞706号-06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2024-03-15
2099-12-31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
旧标准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销售;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
菏房预售[2019]749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西厢润泽雅苑(原吴堤口紫云轩、润泽中心之城)12号楼、14号楼、15号楼、16号楼、19号楼、23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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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2099-12-31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
菏房预售[2019]760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西厢润泽雅苑(原润泽中心之城、吴堤口紫云轩)17#、24#楼
2019-04-28
2099-12-31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
91371700MA3CC5LH5D
新标准
工商营业执照
一般项目: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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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2099-12-31
菏泽市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7
菏房预售[2019]799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西厢润泽雅苑(原吴堤口紫云轩、润泽中心之城)25#、27#楼
2019-06-24
2099-12-31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裁判文书 2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17民终5573号
原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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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
2
--
(2023)鲁1702民初757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W某某
被告:
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
101740.9
被告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01740.9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2元,减半收取2196元,由被告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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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2
3
--
(2023)鲁1726行初94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
被告: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征收结算款共计187137元及利息(以187137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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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5
4
--
(2023)鲁1726行初93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
被告: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征收结算款共计178903元及利息(以178903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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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5
5
--
(2023)鲁1702民初6727号
原告
原告:
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
--
驳回原告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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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
6
合同纠纷
(2022)鲁17民终4554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4元,由上诉人C某某、Z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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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7
7
合同纠纷
(2022)鲁1702民初338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H某某
被告:
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854388
一、被告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H某某支付285438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854388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L某某、H某某过高部分的逾期利息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35元,减半收取14817.50元,由被告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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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6
8
合同纠纷
(2021)鲁1702民初8609号
被告
原告:
菏泽市开发区指南针智能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
90000
被告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菏泽市开发区指南针智能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广告费9万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被告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1-12-01
9
合同纠纷
(2021)鲁17民初136号
被告
原告:
山东聚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
176604010.25
一、被告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聚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3220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如下:2020年12月12日前的逾期利息为2118690.25元;2020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15日以29420000元为基数,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2月6日以27420000元为基数,2021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9日以26420000元为基数,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3月19日以254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0日至工程款还清之日之日以32203000元为基数(如被告依照本判决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以实际欠付工程款数额为基数),均按照月息1%计算利息。 二、被告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聚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5日前的停工损失,其中2020年12月12日之前的停工损失为1387152元,2020年12月13日至2021年11月25日的停工损失按照每天12168元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聚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5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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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10
其他
(2021)鲁17民终3596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60元,由上诉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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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开庭公告 11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鲁1702民初603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4-05-22
2
--
(2024)鲁1702民初5637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4-05-22
3
--
(2024)鲁1702民初369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4-05-21
4
--
(2024)鲁1702民初3471号
被告
原告:
菏泽市牡丹区聚喆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4-05-20
5
--
(2024)鲁1702民初512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4-05-15
6
--
(2024)鲁1702民初512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4-05-15
7
--
(2024)鲁1702民初511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4-05-15
8
--
(2024)鲁1702民初512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H某某
被告:
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4-05-15
9
--
(2024)鲁1702民初512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4-05-15
10
--
(2024)鲁1702民初513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L某某
被告:
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4-05-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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