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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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年04月06日10时37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S14汕湛高速金塘收费站外广场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北流市兴源运输有限公司聘请的司机罗自波驾驶桂KA9779桂K998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从茂名市金塘镇运载柴油到广西北流市,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当事人有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行为,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更多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 2000 | 茂名市交通运输局 | 2022-04-07 | 粤茂交罚〔2022〕03965号 | |
2 | 2022年03月18日13时07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茂名市电白区包茂大道南路口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北流市兴源运输有限公司聘请的司机黄盛驾驶桂K17268桂K504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运载异辛烷(即辛烷类,联合国编号为1262)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平县樟木林镇,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桂K5046挂车车辆类型为重型常压罐式半挂车,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罐体适装介质为汽油、柴油。该公司有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危险货物行为,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更多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 2000 | 茂名市交通运输局 | 2022-03-24 | 粤茂交罚〔2022〕00612号 | |
3 | 2022年01月18日11时2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S280线K229+200M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北流市兴源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卢世记驾驶桂K23820.桂KD450挂重型货车运载燃料油,从电白区水东港运载到广西。该车经营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仅准许为汽油、柴油,与适装介质不相符。经查询执法系统,该公司同一违法次数为首次被查处,情节轻微。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现场照片、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为证。 ...更多 | 罚款:0.2(万元) | -- | 茂名市电白区交通运输局 | 2022-01-20 | 粤茂交罚〔2022〕00131号 | |
4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 2000 | 茂名市交通运输局 | 2020-11-23 | 粤茂交罚〔2020〕03710号 | |
5 |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 罚款:0.2万元 | 2000 | 茂名市交通运输局 | 2020-04-01 | 粤茂交罚〔2020〕00975号 | |
6 |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悬挂、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 罚款:0.02万元 | 200 | 茂名市交通运输局 | 2019-09-18 | 粤茂交罚〔2019〕03685号 | |
7 | 二轴货车,其车货总重量超过18000千克;三轴货车,其车货总重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重量超过27000千克;四轴货车,其车货总重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重量超过36000千克;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重量超过43000千克;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重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重量超过46000千克 ...更多 | 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 | 4500 | 茂名市交通运输局 | 2017-03-07 | 粤茂交罚〔2017〕04276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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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容22桂K00010(19)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移动式压力容器 | 2019-02-22 | 2099-12-30 |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容22桂K00017(18)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移动式压力容器 | 2018-11-28 | 2099-12-30 |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容22桂K00001(24)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核发 | 压力容器注册 | 2024-03-29 | 2099-12-31 |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容22桂K00003(18)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移动式压力容器 | 2018-07-02 | 2099-12-30 |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容22桂K00007(18)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移动式压力容器 | 2018-07-02 | 2099-12-30 |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容22桂K00016(18)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移动式压力容器 | 2018-11-28 | 2099-12-30 |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容22桂K00002(24)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核发 | 压力容器注册 | 2024-03-29 | 2099-12-31 |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容22桂K00005(18)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移动式压力容器 | 2018-07-02 | 2099-12-30 |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容22桂K00006(18)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移动式压力容器 | 2018-07-02 | 2099-12-30 |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容22桂K00004(18)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移动式压力容器 | 2018-07-02 | 2099-12-30 |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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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粤09民终567号 | 原告 | - | 9627.9 | 一、撤销高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高法民二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
二、限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在机车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1130.8元给上诉人L某某。
三、限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8497.1元给上诉人L某某。
一审案件受理费127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60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负担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7元,上诉人L某某负担60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负担67元。上诉人L某某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7元,多交的67元本院予以退还给上诉人L某某。限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元。逾期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8-31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茂化法民三初字第344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H某某甲,H某某乙,H某某丙,H某某,H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L某某,北流市兴源运输有限公司 | 312758.63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90134.86元给原告X某某,赔偿42674.80元给原告H某某甲,赔偿7243.86元给原告H某某乙,赔偿28892.18元给原告H某某丙,赔偿124712.93元给原告H某某,赔偿19100元给原告H某某。
二、驳回原告X某某、H某某甲、H某某乙、H某某丙、H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负担2995.70元,由原告X某某、H某某甲、H某某乙、H某某丙、H某某、H某某共同负担171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2-30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茂化法民三初字第344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H某某甲,H某某乙,H某某丙,H某某,H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L某某,北流市兴源运输有限公司 | 312758.63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90134.86元给原告X某某,赔偿42674.80元给原告H某某甲,赔偿7243.86元给原告H某某乙,赔偿28892.18元给原告H某某丙,赔偿124712.93元给原告H某某,赔偿19100元给原告H某某。
二、驳回原告X某某、H某某甲、H某某乙、H某某丙、H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负担2995.70元,由原告X某某、H某某甲、H某某乙、H某某丙、H某某、H某某共同负担171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2-30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2)博民初字第2933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L某某 被告: C某某,北流市兴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P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C某某 | 17076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摩托车维修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2767.23元给原告G某某、L某某(已减去保险公司应退给兴源公司保险金853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赔偿保险金8538元给被告北流市兴源运输有限公司;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摩托车维修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2767.23元给原告G某某、L某某(已减去保险公司应退给兴源公司保险金8538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赔偿保险金8538元给被告北流市兴源运输有限公司;
五、驳回原告G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04元,减半收取1602元,由原告G某某、L某某负担21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负担69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负担696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04元,(受理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3-01-17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2)博民初字第2933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L某某 被告: C某某,北流市兴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P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C某某 | 17076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摩托车维修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2767.23元给原告G某某、L某某(已减去保险公司应退给兴源公司保险金853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赔偿保险金8538元给被告北流市兴源运输有限公司;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摩托车维修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2767.23元给原告G某某、L某某(已减去保险公司应退给兴源公司保险金8538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赔偿保险金8538元给被告北流市兴源运输有限公司;
五、驳回原告G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04元,减半收取1602元,由原告G某某、L某某负担21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负担69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负担696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04元,(受理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405201012000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3-01-17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2)博民初字第313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C某某,北流市兴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G某某,L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P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C某某 | 11600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9172.64元给原告Z某某;
二、被告G某某、L某某在继承G某某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884.57元给原告Z某某;
三、被告Z某某、C某某、P某某、Z某某、Z某某在继承Z某某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2064.01元给原告Z某某;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负担35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元,(受理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405201012000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3-01-15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2)博民初字第3135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C某某,北流市兴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G某某,L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P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C某某 | 2356.74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4275.26元给原告X某某(已减去应退赔偿给北流市兴源运输有限公司的保险金1178.3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赔偿保险金1178.37元给被告北流市兴源运输有限公司;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2231.978元给原告X某某(已减去应退赔偿给北流市兴源运输有限公司的保险金1178.37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赔偿保险金1178.37元给被告北流市兴源运输有限公司;
五、被告G某某、L某某在继承G某某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8756.9元给原告X某某;
六、被告Z某某、C某某、P某某、Z某某、Z某某在继承Z某某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44054.61元给原告X某某;
七、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64元,减半收取882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2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负担17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各负担143元,被告Z某某、C某某、P某某、Z某某、Z某某负担514元,被告G某某、L某某负担25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64元,(受理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3-01-15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2)博民初字第3135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C某某,北流市兴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G某某,L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P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C某某 | 2356.74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4275.26元给原告X某某(已减去应退赔偿给北流市兴源运输有限公司的保险金1178.3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赔偿保险金1178.37元给被告北流市兴源运输有限公司;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2231.978元给原告X某某(已减去应退赔偿给北流市兴源运输有限公司的保险金1178.37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赔偿保险金1178.37元给被告北流市兴源运输有限公司;
五、被告G某某、L某某在继承G某某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8756.9元给原告X某某;
六、被告Z某某、C某某、P某某、Z某某、Z某某在继承Z某某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44054.61元给原告X某某;
七、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64元,减半收取882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2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负担17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各负担143元,被告Z某某、C某某、P某某、Z某某、Z某某负担514元,被告G某某、L某某负担25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64元,(受理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405201012000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3-01-15 |
9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2)博民初字第313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C某某,北流市兴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G某某,L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P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C某某 | 11600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9172.64元给原告Z某某;
二、被告G某某、L某某在继承G某某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884.57元给原告Z某某;
三、被告Z某某、C某某、P某某、Z某某、Z某某在继承Z某某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2064.01元给原告Z某某;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负担35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元,(受理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3-01-15 |
10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2)博民初字第2967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C某某 被告: C某某,北流市兴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G某某,L某某 | 19340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合计91487.36元给原告Z某某、C某某、P某某、Z某某、Z某某(已减去应退赔偿给北流市兴源运输公司的保险金1934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赔偿保险金19340元给被告北流市兴源运输有限公司;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在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赔偿义务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四、被告G某某、L某某在继承G某某遗产的范围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合计27462.34元给原告Z某某、C某某、P某某、Z某某、Z某某;
五、驳回原告Z某某、C某某、P某某、Z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76元,减半收取2038元,由原告Z某某、C某某、P某某、Z某某、Z某某负担54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负担1197元,被告G某某、L某某负担296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76元,(受理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405201012000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3-01-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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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桂1302民初601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J某某,北流市兴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2021-11-10 | |
2 | -- | (2012)玉中民二终字第3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玉林市兴源伦工有限公司,北流市兴源运输有限公司,广西兴源投资有限公司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