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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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01 | -- | |
2 | 2019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01 | -- | |
3 | 2017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8-07-04 | -- | |
4 | 追偿权纠纷 | -- | -- |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 2016-05-11 | 〔2013〕丽松商初字第00392号 | |
5 | 其它规避执行 | -- | -- | 松阳县人民法院 | 2016-05-11 | 〔2016〕浙1124执853号 |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 | -- |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 2016-05-10 | 〔2014〕丽松商初字第00573号 | |
7 | 追偿权纠纷 | -- | --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2015-09-28 | 〔2015〕丽莲商初字第00384号 | |
8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5-08-26 | 〔2015〕杭江执民字第02425号 | |
9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5-08-26 | 〔2015〕杭江执民字第02420号 | |
10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5-08-26 | 〔2015〕杭江执民字第02417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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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01 |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2019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01 |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2017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04 | 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 | -- |
4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8-06-29 | 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19-07-02 |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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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浙1124执853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6)浙1124执8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5-28 |
2 | 合同纠纷 | (2015)杭江执民字第2425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42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1-21 |
3 | 合同纠纷 | (2015)杭江执民字第2425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42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1-21 |
4 | 合同纠纷 | (2015)杭江执民字第2420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42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5-11-13 |
5 | 合同纠纷 | (2015)杭江执民字第2417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41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5-11-13 |
6 | 合同纠纷 | (2015)杭江执民字第2419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41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5-11-13 |
7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5)雨民初字第1653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15-08-06 |
8 | 追偿权纠纷 | (2015)丽莲商初字第384号 | 被告 | 原告: 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创辉艺术家居有限公司,松阳县佳和木制品厂,浙江一棵树文教用品有限公司,L某某,H某某,C某某 | 2579800.7 | 一、被告浙江创辉艺术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579800.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松阳县佳和木制品厂、浙江一棵树文教用品有限公司、L某某、H某某、C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40元,由被告浙江创辉艺术家居有限公司、松阳县佳和木制品厂、浙江一棵树文教用品有限公司、L某某、H某某、C某某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6-05 |
9 | 合同纠纷 | (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316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 被告: 松阳县元升玻纤有限公司,吴松娣,松阳县梦之笔文具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恒宇塑胶有限公司,松阳县佳和木制品厂,P某某,H某某,林华军 | 2128116.37 | 一、被告松阳县元升玻纤有限公司、W某某支付给原告浙江民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借款利息人民币125580元、罚息人民币2536.37元(计算至2014年8月8日,按月利率8.19‰支付2014年8月9日至2014年9月25日的借款利息及罚息;按月利率12.285‰支付自2014年9月26日之后的借款逾期利息及罚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松阳县梦之笔文具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恒宇塑胶有限公司、松阳县佳和木制品厂、P某某、H某某、L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松阳县梦之笔文具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恒宇塑胶有限公司、松阳县佳和木制品厂、P某某、H某某、L某某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松阳县元升玻纤有限公司、W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25元,由被告松阳县元升玻纤有限公司、W某某、松阳县梦之笔文具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恒宇塑胶有限公司、松阳县佳和木制品厂、P某某、H某某、L某某负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上述八被告负担。上述八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3825元,应在本判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八被告应负担的公告费56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2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1-21 |
10 | 合同纠纷 | (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317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 被告: 松阳县梦之笔文具销售有限公司,刘仁忠,松阳县佳和木制品厂,松阳县元升玻纤有限公司,浙江恒宇塑胶有限公司,P某某,H某某,林华军 | 2128116.37 | 一、被告松阳县梦之笔文具销售有限公司、L某某支付给原告浙江民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借款利息人民币125580元、罚息人民币2536.37元(计算至2014年8月8日,按月利率8.19‰支付2014年8月9日至2014年9月25日的借款利息及罚息;按月利率12.285‰支付自2014年9月26日之后的借款逾期利息及罚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松阳县佳和木制品厂、松阳县元升玻纤有限公司、浙江恒宇塑胶有限公司、P某某、H某某、L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松阳县佳和木制品厂、松阳县元升玻纤有限公司、浙江恒宇塑胶有限公司、P某某、H某某、L某某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松阳县梦之笔文具销售有限公司、L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25元,由被告松阳县梦之笔文具销售有限公司、L某某、松阳县佳和木制品厂、松阳县元升玻纤有限公司、浙江恒宇塑胶有限公司、P某某、H某某、L某某负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S某某被告负担。S某某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3825元,应在本判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八被告应负担的公告费56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2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1-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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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317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 被告: L某某,H某某,L某某,松阳县佳和木制品厂,松阳县元升玻纤有限公司,P某某,松阳县梦之笔文具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恒宇塑胶有限公司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5-01-12 | |
2 | -- | (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316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 被告: L某某,H某某,W某某,松阳县佳和木制品厂,松阳县元升玻纤有限公司,P某某,松阳县梦之笔文具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恒宇塑胶有限公司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5-01-12 | |
3 | -- | (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315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 被告: L某某,H某某,松阳县佳和木制品厂,松阳县元升玻纤有限公司,P某某,松阳县梦之笔文具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恒宇塑胶有限公司,L某某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5-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