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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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苏08民终1222号 | 被上诉人 | - | 1800000 | 准予W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07-04 |
2 | 执行异议之诉 | (2015)淮小民初字第0050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泗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 1800000 | 驳回原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 ...更多 | 2016-11-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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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15)淮小民初字第0050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泗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2016-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