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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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8-10-22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19-07-03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7-11-06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18-01-15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6-07-07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7-07-05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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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东商初字第0103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海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满源电源有限公司,浙江浩洋娇子车业有限公司,沈海静 | 1858908.56 | 一、被告浙江满源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海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11965元。
二、被告浙江满源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海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46943.56元。(以货款本金191169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3月4日计算为35952.61元;以货款本金181169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自2014年3月5日至2014年4月4日计算为10990.95元)。
三、被告浙江浩洋娇子车业有限公司、S某某对被告浙江满源电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海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9111元由被告浙江满源电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不予退还,由被告于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11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 ...更多 | 2014-04-1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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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S某某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2014-05-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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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4)东商初字第0103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海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浙江满源电源有限公司,浙江浩洋娇子车业有限公司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2014-0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