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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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横县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桂0127执1392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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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桂0127执1392号 | 2020-07-31 | (2017)桂0127民初2836号 | 横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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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27执139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0)桂0127执13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9-17 |
2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27执139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0)桂0127执13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9-08 |
3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27执139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0)桂0127执13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9-08 |
4 | 合同纠纷 | (2017)桂0127民初2629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被告: 广西保秀贸易有限公司,韦俊婷,广西宁烁贸易有限公司,胡琴,广西南宁西莘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 | 1885435.71 | 一、被告广西保秀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借款本金1661347.82元及利息(含罚息)224087.89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9月21日,以后的利息继续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本案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宁烁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西莘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H某某、L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宁烁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西莘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H某某、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保秀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1769元,由被告广西保秀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宁烁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西莘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H某某、L某某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01-25 |
5 | 合同纠纷 | (2017)桂0127民初2836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被告: 广西宁烁贸易有限公司,胡琴,广西保秀贸易有限公司,韦俊婷,广西南宁西莘贸易有限公司,梁入文 | 1661357.04 | 一、被告广西宁烁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借款本金1661357.04元并支付借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编号为北部湾银行贷字HT02301410090059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从2014年10月9日起计至本案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已归还的借款本金338642.96元、支付的利息192945.95元作相应扣除);
二、被告H某某、广西保秀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广西南宁西莘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对被告广西宁烁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被告广西宁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1769元,由被告广西宁烁贸易有限公司、H某某、广西保秀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广西南宁西莘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01-10 |
6 | 合同纠纷 | (2017)桂0127民初2837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被告: 广西南宁西莘贸易有限公司,梁入文,广西保秀贸易有限公司,韦俊婷,广西宁烁贸易有限公司,胡琴 | 1661351.96 | 一、被告广西南宁西莘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借款本金1661351.96元并支付借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编号为北部湾银行贷字HT02301410090059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从2014年10月9日起计至本案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已归还的借款本金338648.04元、支付的利息192939.92元作相应扣除);
二、被告L某某、广西保秀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广西宁烁贸易有限公司、H某某对被告广西南宁西莘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西莘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1769元,由被告广西南宁西莘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广西保秀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广西宁烁贸易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01-10 |
7 | 合同纠纷 | (2017)桂0127民初1127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被告: 广西保秀贸易有限公司,韦俊婷,广西宁烁贸易有限公司,胡琴,广西南宁西莘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 | -- | 准许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撤诉。 | 2017-07-2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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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广西南宁西莘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广西宁烁贸易有限公司、H某某 | 横县人民法院 | 2018-09-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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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桂0127民初2836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被告: 广西宁烁贸易有限公司,H某某,广西保秀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广西南宁西莘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 | 横县人民法院 | 2017-11-02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桂0127民初2629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被告: 广西保秀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广西宁烁贸易有限公司,H某某,广西南宁西莘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 | 横县人民法院 | 2017-11-02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桂0127民初2837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被告: 广西南宁西莘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广西保秀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广西宁烁贸易有限公司,H某某 | 横县人民法院 | 2017-11-02 | |
4 | 其他 | (2017)桂0127民初1127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被告: 广西保秀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广西宁烁贸易有限公司,H某某,广西南宁西莘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 | -- | 2017-06-22 | |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桂0127民初2629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被告: W某某,广西宁烁贸易有限公司,H某某,广西南宁西莘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广西保秀贸易有限公司 | 横县人民法院 | 1900-01-20 | |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桂0127民初2836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被告: W某某,广西宁烁贸易有限公司,H某某,广西南宁西莘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广西保秀贸易有限公司 | 横县人民法院 | 19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