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恒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董清
91152527664092075R
4000万元人民币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政府南207国道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9条,开庭公告7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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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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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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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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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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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21)内2527执1037-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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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2
追偿权纠纷
(2021)内2527民初677号
被告
原告:
太仆寺旗财政局
被告:
内蒙古恒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2370377.9
被告内蒙古恒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太仆寺旗财政局人民币2370377.896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恒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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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3
其他
(2019)冀07执8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61979202.26
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7民初2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标的额30989601.13元,未执行标的额30989601.13元。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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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4
其他
(2019)冀执26号
被执行人
-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122号民事调解书由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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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5
合同纠纷
(2019)冀07执86号
被执行人
-
31087991.13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燕北薯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邦诚薯业有限公司、张北燕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D某某银行存款31087991.1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收益及财产权。 二、被执行人经允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造成被查封、冻结财产损失的要承担责任。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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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6
其他
(2018)冀07民初22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
被告:
张家口市燕北薯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邦诚薯业有限公司,张北燕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清
2793832.13
一、被告张家口市燕北薯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793,832.13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月17日),2018年8月17日后的利息,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止; 二、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邦诚薯业有限公司、张北燕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D某某对上述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200万元保证金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四、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邦诚薯业有限公司、张北燕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D某某对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质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家口市燕北薯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769元,由被告张家口市燕北薯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邦诚薯业有限公司、张北燕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D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石家庄中华南大街支行,账号: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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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7
申请保全案件
(2018)内25财保6号
被申请人
-
--
一、查封内蒙古恒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镇南207国道西侧的证件号为:太国用(2007)第007765号、太国用(2007)第007766号、太国用(2007)第007767号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N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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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9
8
申请保全案件
(2018)冀07财保20号
其他
-
--
一、查封张北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全部在建工程和建成未售的房屋; 二、查封内蒙古恒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三、查封张家口邦诚薯业有限公司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四、查封张北燕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张北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 五、查封被申请人五张家口市燕北薯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内蒙古恒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张家口邦诚薯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张北信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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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0
9
合同纠纷
(2018)冀01民初61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被告:
张家口市燕北薯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邦诚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董清
20363071.55
一、被告张家口市燕北薯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989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437071.55元及自2018年5月10日起的至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及律师费36000元; 二、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邦诚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D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就保证担保范围内的还款向被告张家口市燕北薯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直接追偿。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35元,由被告张家口市燕北薯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邦诚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D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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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内蒙古恒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022-09-26
2
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内蒙古恒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022-08-30
3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内蒙古恒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张北县人民法院
2022-04-26
4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内蒙古恒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张北县人民法院
2022-03-24
5
追偿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太仆寺旗财政局
被告:
内蒙古恒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021-07-15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冀01民初61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被告:
张家口市燕北薯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邦诚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D某某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7-03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内0902民初2462号
被告
原告:
乌兰察布市新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恒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7-10-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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