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华书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朱艳红
91410000169956155M
6000万元人民币
-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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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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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0104执1128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B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华书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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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01民终15917号
上诉人
-
1535444.4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19元,由上诉人河南省新华书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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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豫0503执1735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L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华书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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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0104民初4164号
原告
原告:
河南省新华书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张风雷,B某某
1300000
一、解除原告河南省新华书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河画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26日、2月12日签订的《采购合同》; 二、被告B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新华书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 三、驳回原告河南省新华书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19元,由原告河南省新华书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91元,被告B某某负担172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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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1
5
其他
(2020)豫0104执保818号
申请人
-
1524365.55
冻结被申请人Z某某、B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524365.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河南省新华书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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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0104民初4164号
申请人
-
1524365.55
冻结被申请人Z某某、B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524365.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河南省新华书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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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7
其他
(2019)豫0503民初693号
原告
原告:
河南省新华书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622052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新华书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金62205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判决书限定债务人自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河南省新华书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1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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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8
合同纠纷
(2016)豫民申2073号
被告
-
--
驳回河南省鹤壁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8-11-26
9
合同纠纷
(2018)豫09民终2200号
被上诉人
-
3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濮阳A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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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10
合同纠纷
(2018)豫0902民初5011号
原告
原告:
河南省新华书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濮阳艾德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3750
一、被告D某某、艾德凯公司共同向原告返还涉案房屋,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D某某、艾德凯公司按照每月375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其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期间的房屋租金;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02元,由原告负担1293元、被告D某某、艾德凯公司负担3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10份,并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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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9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豫0194民初13349号
原告
原告:
河南省新华书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乐易佳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2023-06-15
2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河南省新华书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众联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2023-06-14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濮阳艾德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新华书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9-25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豫0902民初5011号
原告
原告:
河南省新华书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2018-06-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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