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本杰明摩尔涂料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董家玲
91440703785771541G
50万元人民币
-
江门市杜阮镇北芦工业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5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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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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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欠税
偷税、漏税、欠税、抗税
--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2024-01-17
--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2020-02-18
〔2020〕粤0704执240号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440703785771541G
旧标准
--
营业执照
--
2099-12-31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704执24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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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0704民初56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江门本杰明摩尔涂料有限公司,董家玲
48293
一、被告江门本杰明摩尔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4429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欠款数[2017年3月1日至11月17日以本金70000元计算,2017年11月18日至30日以本金45400元计算,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以本金44293元计算,之后按实际欠款数计算]按月利率2%从2017年3月1日起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和律师代理费4000元给原告W某某; 二、被告D某某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江门本杰明摩尔涂料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89.64元,由被告江门本杰明摩尔涂料有限公司、D某某负担。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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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粤0703民初4202号
被告
原告:
江门市江海区隆顺化工经营部
被告:
江门本杰明摩尔涂料有限公司,董家玲
47821
一、被告江门本杰明摩尔涂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江海区隆顺化工经营部偿还货款478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7821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D某某对被告江门本杰明摩尔涂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门市江海区隆顺化工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1元,由被告江门本杰明摩尔涂料有限公司、D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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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粤07民终792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江门本杰明摩尔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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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6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6)粤0704民初字第1711号
被告
原告:
江门市江海区灏宇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本杰明摩尔涂料有限公司,D某某
75908.5
一、被告江门本杰明摩尔涂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8908.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至2016年4月30日止为18824.29元;从2016年5月1日起,以68908.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清货款之日止)给原告江门市江海区灏宇化工有限公司。 二、被告江门本杰明摩尔涂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7000元给原告江门市江海区灏宇化工有限公司。 三、被告D某某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被告江门本杰明摩尔涂料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4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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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703民初11769号
原告
原告:
江门本杰明摩尔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金利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H某某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2020-12-0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0704民初56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D某某,江门本杰明摩尔涂料有限公司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2019-04-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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