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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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9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2

裁判文书 19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湘1021民初1758号
第三人
原告:
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驳回原告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计418元,予以退回给原告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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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2
--
(2023)湘1021民初1756号
第三人
原告:
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驳回原告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计369元,予以退回给原告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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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3
--
(2023)湘1021民初1755号
第三人
原告:
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Y某某
33426.66
一、被告Y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3426.66元(按商品房售价每平米增加298元,计价33426.66元); 二、驳回原告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原告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元,由被告Y某某、Y某某负担3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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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4
--
(2023)湘1021民初1757号
第三人
原告:
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41237.24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1237.24元(按商品房售价每平米增加298元,计价41237.24元); 二、驳回原告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计418元,由原告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4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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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5
--
(2023)湘1021民初1754号
第三人
原告:
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O某某
41436.9
一、被告H某某、O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1436.9元(按商品房售价每平米增加298元,计价41436.9元); 二、驳回原告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计437元,由原告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元,由被告H某某、O某某负担4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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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6
合同纠纷
(2023)湘1021民初38号
第三人
原告:
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F某某
33426.66
一、被告L某某、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3426.66元;二、驳回原告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L某某、F某某负担321元,原告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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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8
7
合同纠纷
(2023)湘1021民初24号
第三人
原告:
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准许原告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Z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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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0
8
合同纠纷
(2022)湘1021民初4321号
第三人
原告:
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准许原告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L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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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9
合同纠纷
(2022)湘1021民初4325号
第三人
原告:
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准许原告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Z某某的起诉。
2022-12-30
10
合同纠纷
(2022)湘1021民初4319号
第三人
原告:
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准许原告郴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C某某的起诉。
2022-12-30

开庭公告 7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租赁合同纠纷
(2022)湘10民终856号
上诉人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20
2
其他
(2020)湘1081行初101号
其他
原告:
O某某
被告:
桂阳县黄沙坪街道办事处
资兴市人民法院
2021-03-18
3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1)湘10民终550号
第三人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3
4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1)湘10民终546号
第三人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3
5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1)湘10民终543号
第三人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3
6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1)湘10民终567号
第三人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3
7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1)湘10民终554号
第三人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3
8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1)湘10民终542号
第三人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3
9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1)湘10民终549号
第三人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3
10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1)湘10民终540号
第三人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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