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李春凤
91321291695518833E
800万元人民币
-
泰州市经济开发区吴陵南路8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9条,经营异常6条,裁判文书11条,法院公告6条,开庭公告6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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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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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6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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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9-29
泰高新市监案〔2020〕00018号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1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04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7-05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7-05
--
6
其它规避执行
其他
--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16-05-13
〔2016〕苏1203执370号
7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15-12-22
〔2015〕泰海执字第01923号
8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15-07-09
〔2015〕泰海执字第01060号
9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
2015-01-13
〔2015〕泰开执字第00076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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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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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8-07-05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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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5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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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9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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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6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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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7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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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6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苏1202执恢364号
其他
-
--
--
2020-04-08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6)苏1203执37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5)泰高商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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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7
3
追偿权纠纷
(2015)泰海执字第0192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海商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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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6
4
合同纠纷
(2015)泰海执字第0106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泰海商初字第0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符合处分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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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8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5)泰高商初字第00189号
被告
原告:
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神迪机电(泰州)有限公司,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L某某
2000000
一、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4月12日,按月利率15.30‰计算利息;2014年4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神迪机电(泰州)有限公司、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L某某对上述被告Z某某债务的履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神迪机电(泰州)有限公司、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追偿。 案件受理费231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28670元,由被告Z某某、神迪机电(泰州)有限公司、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L某某共同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12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帐号: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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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5
6
追偿权纠纷
(2015)泰海商初字第0314号
被告
原告:
泰州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
3128130.83
一、被告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泰州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3023233.83元及相应逾期付款经济损失(以3023233.83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并赔偿原告泰州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用人民币104897元。 二、被告L某某、被告Z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25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人民币32905元,由被告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25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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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6
7
合同纠纷
(2015)泰开执字第0007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4)泰开商初字第00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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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30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4)泰海民初字第2778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李兵,Z某某,L某某,神迪机电(泰州)有限公司,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
2135900
一、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G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该利息、违约金以20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同时一次性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35900元,被告Z某某、L某某、神迪机电(泰州)有限公司、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G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88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487元,由被告L某某、Z某某、L某某、神迪机电(泰州)有限公司、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87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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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6
9
追偿权纠纷
(2014)泰海商初字第0548号
被告
原告:
江苏创和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J某某,L某某
8480307.49
一、被告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5088184.49元及利息(以5088184.49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3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J某某在人民币1696061.5元及相应利息(以1696061.5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3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范围内对被告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L某某在人民币1696061.5元及相应利息(以1696061.5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3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范围内对被告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41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人民币53497元,由诸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凭本院发出的"上诉须知",按国务院《诉讼费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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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4
10
合同纠纷
(2014)泰海商初字第032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被告:
神迪机电(泰州)有限公司,李兵,Z某某,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
8131443
一、被告神迪机电(泰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6548100元,其中商业发票贴现款本金人民币2339400元和利息47100元(利息为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止)、流动资金借款本金4000000元和利息161600元(利息为2013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止)及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分别以人民币2339400元和人民币4000000元为本金,按各自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196443元。 二、被告L某某、Z某某、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神迪机电(泰州)有限公司上述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可向被告神迪机电(泰州)有限公司追偿。 三、以被告L某某、Z某某名下设立抵押的位于泰州市泰高路329号世贸河滨花园36幢302室的房产,拍卖或变卖款优先清偿被告神迪机电(泰州)有限公司向原告所借流动资金借款中本金1386900元及该本金所发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际发生)。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012元,公告费10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65092元,由被告神迪机电(泰州)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12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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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4

法院公告 6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15-09-09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15-04-08
3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神迪机电(泰州)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14-11-22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J某某、L某某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14-08-02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神迪机电(泰州)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14-06-24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江苏创和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J某某、L某某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14-01-23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苏0830民初2845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H某某
被告:
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
盱眙县人民法院
2020-09-16
2
--
(2015)泰高商初字第00189号
被告
原告:
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神迪机电(泰州)有限公司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15-09-25
3
追偿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泰州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L某某,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15-06-24
4
追偿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江苏创和重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J某某,L某某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14-11-03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被告:
Z某某,L某某,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神迪机电(泰州)有限公司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14-09-25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川支行
被告:
泰州市江洲裕润工贸有限公司,J某某,L某某,江苏创和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14-04-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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