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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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2017-07-17 | 〔2017〕闽0212执1629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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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8-01 |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大同工商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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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闽0212民初1340号 | 被告 | 原告: 厦门天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迈卡威复材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 131362.32 | 一、、解除原告厦门天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迈卡威复材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5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迈卡威复材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址于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30号厂房三楼房屋并归还给原告厦门天普科技有限公司;
三、被告迈卡威复材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天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114228.1元;
四、被告迈卡威复材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天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7134.22元;
五、驳回原告厦门天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4元,由被告迈卡威复材科技(厦门)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69元,由原告厦门天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635元,保全费人民币2023元,被告迈卡威复材科技(厦门)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84元,由原告厦门天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39元,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