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进维鞋业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徐良三
91330381145668992T
5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瑞安市仙降工业区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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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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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381202300003
新标准
330381202300003
同意
2023-01-16
2099-12-31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
330381202200014
新标准
330381202200014
同意
2022-01-28
2099-12-31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
330381202303090101
新标准
330381202303090101
同意
2023-03-09
2099-12-31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浙0304民初201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被告:
浙江一本鞋业有限公司,浙江进维鞋业有限公司,徐启华,S某某,徐良三
37047792.23
一、被告浙江一本鞋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650万元、利息47673.92元、复利118.31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息之和6547673.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算); 二、如被告浙江一本鞋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公高抵字第99282012292527-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权对该被告所有的一系列机器设备(抵押登记编号为2013-27)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115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 三、被告浙江进维鞋业有限公司依据公高保字第DB140000015292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95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X某某、S某某、X某某依据个高保字第DB140000015292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95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浙江进维鞋业有限公司、X某某、S某某、X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一本鞋业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57635元,减半收取28817.5元,由被告浙江一本鞋业有限公司、浙江进维鞋业有限公司、X某某、S某某、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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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5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浙0381民初999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进维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11-30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304民初201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被告:
浙江一本鞋业有限公司,浙江进维鞋业有限公司,X某某,S某某,X某某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05-15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304民初201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被告:
浙江一本鞋业有限公司,浙江进维鞋业有限公司,X某某,S某某,X某某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05-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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