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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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381202300003 | 330381202300003 | 同意 | 2023-01-16 | 2099-12-31 |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 | 330381202200014 | 330381202200014 | 同意 | 2022-01-28 | 2099-12-31 |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3 | 330381202303090101 | 330381202303090101 | 同意 | 2023-03-09 | 2099-12-31 |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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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浙0304民初2016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被告: 浙江一本鞋业有限公司,浙江进维鞋业有限公司,徐启华,S某某,徐良三 | 37047792.23 | 一、被告浙江一本鞋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650万元、利息47673.92元、复利118.31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息之和6547673.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算);
二、如被告浙江一本鞋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公高抵字第99282012292527-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权对该被告所有的一系列机器设备(抵押登记编号为2013-27)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115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
三、被告浙江进维鞋业有限公司依据公高保字第DB140000015292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95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X某某、S某某、X某某依据个高保字第DB140000015292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95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浙江进维鞋业有限公司、X某某、S某某、X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一本鞋业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57635元,减半收取28817.5元,由被告浙江一本鞋业有限公司、浙江进维鞋业有限公司、X某某、S某某、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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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浙0381民初9992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进维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18-11-30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304民初201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被告: 浙江一本鞋业有限公司,浙江进维鞋业有限公司,X某某,S某某,X某某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17-05-15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304民初2016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被告: 浙江一本鞋业有限公司,浙江进维鞋业有限公司,X某某,S某某,X某某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17-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