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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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申请人货款128048元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58元,减半收取计217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更多 | --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0〕鲁1702民初4908号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鲁1702执1712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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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鲁1702执1350号 | 2021-04-22 | (2020)鲁1702民初4908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鲁1702执213号 | 2021-01-14 | (2019)鲁1702民初674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鲁1702执1712号 | 2020-08-11 | (2020)鲁1702行审6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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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制造业 | -- | -- |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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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1702执1350号 | 被执行人 | - | 128048 |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2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128048.00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2-31 |
2 | 其他 | (2020)鲁1702执1712号 | 被执行人 | - | 1508255 |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2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1508255元,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1-13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鲁1702民初490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菏泽市胜华木业有限公司 | 128048 | 被告菏泽市胜华木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Z某某货款128048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至2020年7月27日实际欠货款数额为187060元、2020年7月28日实际欠货款数额为143512元、2020年7月2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实际欠货款数额为128048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8元,减半收取计2179元,由被告菏泽市胜华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18 |
4 | 其他 | (2020)鲁1702行审6号 | 被执行人 | - | -- | 准予执行菏牡人社监罚字(2019)第4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菏牡人社监理字(2019)第4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4-01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鲁1702民初649号 | 其他 | - | -- | -- | 2019-03-26 |
6 | 其他 | (2019)鲁1702民初646号 | 其他 | - | -- | -- | 2019-03-26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鲁1702民初648号 | 被申请人 | - | 3080000 | 查封被申请人菏泽市胜华木业有限公司厂房内价值3080000元的货物及机器设备(清单详见附件)。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M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1-30 |
8 | 其他 | (2015)菏牡执字第450-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7-29 |
9 | 其他 | (2015)菏牡执字第450-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7-29 |
10 | 其他 | (2015)菏牡执字第450-2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查封被执行人Z某某所有的位于泰安市科山路5号院内糖茶站宿舍4单元4层东户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查封被执行人Z某某所有的位于泰安市科山路糖茶站院内2#-2-101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12-0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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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江苏艾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16-05-04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江苏艾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14-07-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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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菏泽市胜华木业有限公司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0-09-18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菏泽市胜华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艾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14-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