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胜华木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杨芝云
91371702790366233D
668万元人民币
-
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沙土工业园西327国道北侧)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2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申请人货款128048元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58元,减半收取计217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更多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1-04-22
〔2020〕鲁1702民初4908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0-08-11
〔2020〕鲁1702执1712号

失信信息 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鲁1702执1350号
2021-04-22
(2020)鲁1702民初4908号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鲁1702执213号
2021-01-14
(2019)鲁1702民初674号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鲁1702执1712号
2020-08-11
(2020)鲁1702行审6号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新标准
--
制造业
--
--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1702执1350号
被执行人
-
128048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2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128048.00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1-12-31
2
其他
(2020)鲁1702执1712号
被执行人
-
1508255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2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1508255元,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0-11-1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鲁1702民初490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菏泽市胜华木业有限公司
128048
被告菏泽市胜华木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Z某某货款128048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至2020年7月27日实际欠货款数额为187060元、2020年7月28日实际欠货款数额为143512元、2020年7月2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实际欠货款数额为128048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8元,减半收取计2179元,由被告菏泽市胜华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0-09-18
4
其他
(2020)鲁1702行审6号
被执行人
-
--
准予执行菏牡人社监罚字(2019)第4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菏牡人社监理字(2019)第4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0-04-01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鲁1702民初649号
其他
-
--
--
2019-03-26
6
其他
(2019)鲁1702民初646号
其他
-
--
--
2019-03-26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鲁1702民初648号
被申请人
-
3080000
查封被申请人菏泽市胜华木业有限公司厂房内价值3080000元的货物及机器设备(清单详见附件)。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M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2019-01-30
8
其他
(2015)菏牡执字第450-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6-07-29
9
其他
(2015)菏牡执字第450-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6-07-29
10
其他
(2015)菏牡执字第450-2号
被执行人
-
--
一、查封被执行人Z某某所有的位于泰安市科山路5号院内糖茶站宿舍4单元4层东户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查封被执行人Z某某所有的位于泰安市科山路糖茶站院内2#-2-101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15-12-06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艾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16-05-04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艾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14-07-2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菏泽市胜华木业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0-09-18
2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菏泽市胜华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艾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14-10-2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