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润正化工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吴连智
913201027806633737
500万元人民币
-
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73号业务楼501、502、503、504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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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4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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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1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2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1
--
4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其他
--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9-06-28
〔2019〕苏0116执1128号
5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其他
--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6-05-25
〔2016〕苏0104执403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2-07-01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07-02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0-07-01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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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4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03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22-07-15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苏0116执112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8)苏0116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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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2
合同纠纷
(2018)苏01民终7667号
被告
-
2529375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35元,由K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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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3
合同纠纷
(2018)苏0116民初1537号
被告
原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园区支行
被告:
南京宝腾油脂化学有限公司,南京锐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润正化工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赵桂堂,吴连智,康文海
2403873.98
一、被告南京宝腾油脂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园区支行借款本金2403873.98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4月21日的利息为124685.73元,并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南京锐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润正化工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K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南京宝腾油脂化学有限公司应付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京锐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润正化工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K某某清偿上述债务后,可依法向南京宝腾油脂化学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园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2035元,由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园区支行负担500元,被告南京锐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润正化工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K某某负担315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35元(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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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1
4
合同纠纷
(2016)苏0104执40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秦商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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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3
5
合同纠纷
(2015)秦商初字第877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
南京长江江宇油脂有限公司,南京宝腾油脂化学有限公司,南京润正化工有限公司,吴连玉
5000000
一、被告南京长江江宇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103586.51元;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9.3626%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南京宝腾油脂化学有限公司、南京润正化工有限公司、W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南京长江江宇油脂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7400元,由被告南京长江江宇油脂有限公司、南京宝腾油脂化学有限公司、南京润正化工有限公司、W某某负担(被告南京长江江宇油脂有限公司、南京宝腾油脂化学有限公司、南京润正化工有限公司、W某某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预交,被告南京长江江宇油脂有限公司、南京宝腾油脂化学有限公司、南京润正化工有限公司、W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此款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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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0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苏01民终7667号
被告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9-25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苏0116民初1537号
被告
原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园区支行
被告:
南京宝腾油脂化学有限公司,南京锐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润正化工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K某某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8-04-23
3
借款合同纠纷
(2015)秦商初字第00877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
南京长江江宇油脂有限公司,南京宝腾油脂化学有限公司,南京润正化工有限公司,W某某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5-07-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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