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历城)登记内变字﹝2019﹞第008291号 | (历城)登记内变字[2019]第008291号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拆除工程(不含爆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管道工程(不含压力管道)、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活动板房安装工程施工(以上凭资质证经营);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的租赁(不含融资性租赁);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除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其它道路货物运输;搬运装卸服务;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的批发、零售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9-09-26 | 2099-12-31 |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鲁0105执3869号 | 其他 | - | -- | -- | 2020-10-29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鲁0105执341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9-27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鲁01民终3341号 | 被上诉人 | - | 795542.5 | 一、维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5民初56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5民初566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5民初56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L某某、L某某、L某某死亡赔偿金468350元、丧葬费30050元、交通费8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800元,共计500000元;
四、变更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5民初566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山东策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L某某、L某某、L某某死亡赔偿金158196元、丧葬费7512.5元、交通费2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200元,共计166108.5元。
五、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L某某、L某某、L某某死亡赔偿金129434元。
六、驳回L某某、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33元,减半收取7116.5元,由L某某、L某某、L某某负担2157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负担3254元,山东策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4元,L某某负担73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88元,由L某某、L某某、L某某负担1451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负担2190元,山东策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5元,L某某负担4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4-15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鲁01民终3340号 | 被上诉人 | - | 795542.5 | 一、维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5民初56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5民初561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5民初56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Z某某、Z某某、Z某某死亡赔偿金468350元、丧葬费30050元、交通费8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800元,共计500000元;
四、变更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5民初561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山东策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Z某某、Z某某、Z某某死亡赔偿金158196元、丧葬费7512.5元、交通费2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200元,共计166108.5元。
五、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Z某某、Z某某、Z某某死亡赔偿金129434元。
六、驳回Z某某、Z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33元,减半收取7116.5元,由Z某某、Z某某、Z某某负担2157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负担3254元,山东策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4元,L某某负担73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88元,由Z某某、Z某某、Z某某负担1451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负担2190元,山东策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5元,L某某负担4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4-15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鲁0105民初566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L某某,J某某,山东策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 | 619446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L某某、原告L某某、原告L某某死亡赔偿金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合计5.5万元(其中4万元作为理赔款支付给被告L某某)。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L某某、原告L某某、原告L某某死亡赔偿金418768元、丧葬费30050元、交通费8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800元,共计394115.75元。
三、被告山东策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原告L某某、原告L某某死亡赔偿金104692元、丧葬费7512.5元、交通费2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200元,共计112604.5元。
四、驳回原告L某某、原告L某某、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3元,减半收取7116.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承担5693元,由被告山东策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42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1-29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鲁0105民初561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L某某,J某某,山东策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 | 619446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死亡赔偿金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合计5.5万元(其中4万元作为理赔款支付给被告L某某)。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死亡赔偿金418768元、丧葬费30050元、交通费8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800元,共计394115.75元。
三、被告山东策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死亡赔偿金104692元、丧葬费7512.5元、交通费2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200元,共计112604.5元。
四、驳回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3元,减半收取7116.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承担5693元,由被告山东策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42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