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辽0303民初466号 | 其他 | - | -- | -- | 2016-05-31 |
2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5)静民初字第3529号 | 原告 | 原告: 鞍山市新昊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益利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11567.3 | 被告天津市益利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鞍山市新昊工贸有限公司1156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元,由被告天津市益利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