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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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7-02 | 〔2019〕粤0703执3317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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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08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排分局 | -- | -- | -- |
2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12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排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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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703执3317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9)粤0703执33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东莞市石排泰鑫玩具制品厂、H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中塑进出口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8-28 |
2 | 合同纠纷 | (2018)粤1303民初3103号 | 被告 | 原告: 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鸿福塑胶制品厂 被告: 东莞市石排泰鑫玩具制品厂 | 132400 | 被告东莞市石排泰鑫玩具制品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鸿福塑胶制品厂支付加工款132400元及利息(以未付款项132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8月2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4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48元,由被告东莞市石排泰鑫玩具制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18 |
3 | 其他 | (2018)粤0703民初4498号 | 被告 | 原告: 江门市中塑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石排泰鑫玩具制品厂,H某某 | 448548.71 | 被告东莞市石排泰鑫玩具制品厂(经营者H某某)、被告H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中塑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8548.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48548.71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被告东莞市石排泰鑫玩具制品厂(经营者H某某)、H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28元,保全费2820元,公告费260元,合共11108元,由被告东莞市石排泰鑫玩具制品厂(经营者H某某)、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8-12-10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703执保972号 | 其他 | - | -- | -- | 2018-07-3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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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东莞市石排泰鑫玩具制品厂、H某某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2-17 | |
2 | 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东莞市石排泰鑫玩具制品厂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2018-09-27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东莞市石排泰鑫玩具制品厂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