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隽秀五金塑料厂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李慧明
91310114764709757L
10万元人民币
-
嘉定区徐行镇前曹公路65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9条,裁判文书12条,开庭公告5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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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9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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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经营异常
吊销营业执照
--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3-17
沪市监嘉处〔2022〕142021006115号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2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6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05
--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18-10-08
〔2018〕沪0114执5916号
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7-07
--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18-03-02
〔2018〕沪0114执1762号
8
违反票据管理规定
其他
罚款1198.95元
1199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17-08-24
沪银罚〔2017〕第001705号
9
建设项目未执行“三同时”
其他
《建设》16条/28条
--
罚款万
2017-05-15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沪0114执1762号
2018-03-02
第2120170231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沪0114民初865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上海隽秀五金塑料厂
8000
被告上海隽秀五金塑料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加工款8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上海隽秀五金塑料厂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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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2
劳务合同纠纷
(2020)沪0114执3949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0)沪0114执39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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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3
劳务合同纠纷
(2019)沪0114民初1280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上海隽秀五金塑料厂
13710
一、被告上海隽秀五金塑料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劳务报酬13710元; 二、被告上海隽秀五金塑料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利息(以1371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50元,由被告上海隽秀五金塑料厂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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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4
其他
(2019)苏0585执938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太仓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5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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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沪0114执1557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9)沪0114执15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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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6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8)沪0114执5918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8)沪0114执59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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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7
其他
(2018)沪0114执5916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8)沪0114执59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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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8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8)沪0114执5919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8)沪0114执59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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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9
其他
(2018)沪0114执1762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8)沪0114执17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上海隽秀五金塑料厂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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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10
合同纠纷
(2018)苏0585民初4060号
被告
原告:
苏州三盈塑粉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隽秀五金塑料厂,L某某
39653
一、被告上海隽秀五金塑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苏州三盈塑粉有限公司货款39653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7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二、被告L某某对被告上海隽秀五金塑料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16元,由被告上海隽秀五金塑料厂、L某某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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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7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加工合同纠纷
(2021)沪0114民初865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上海隽秀五金塑料厂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1-07-13
2
劳务合同纠纷
(2019)沪0114民初1280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上海隽秀五金塑料厂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19-11-04
3
劳务合同纠纷
(2019)沪0114民初1280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上海隽秀五金塑料厂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19-08-0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585民初4060号
被告
原告:
苏州三盈塑粉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隽秀五金塑料厂,L某某
太仓市人民法院
2018-08-16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沪0114民初11998号
被告
原告:
苏州珑彩塑粉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隽秀五金塑料厂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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