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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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2015-05-13 | 〔2015〕贵执字第202号 | |
2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2015-04-23 | 〔2015〕贵执字第00202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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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4)贵民二初字第10号 | 被告 | 原告: 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徐州市富屯种业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W某某,P某某 | 145242.3 | 一、由被告徐州市富屯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化肥款计人民币11391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人民币31326.8元(按日万分之五从2013年5月31日计算至2014年12月1日止),合计人民币145242.3元;
二、由被告X某某、被告Z某某、被告W某某、被告P某某对上述145242.3元人民币向原告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2578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合计诉讼费3748元,由被告徐州市富屯种业有限公司、被告X某某、被告Z某某、被告W某某、被告P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2-0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贵民二初字第10号 | 被告 | 原告: 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徐州市富屯种业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W某某,P某某 | 145242.3 | 一、由被告徐州市富屯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化肥款计人民币11391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人民币31326.8元(按日万分之五从2013年5月31日计算至2014年12月1日止),合计人民币145242.3元;
二、由被告X某某、被告Z某某、被告W某某、被告P某某对上述145242.3元人民币向原告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2578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合计诉讼费3748元,由被告徐州市富屯种业有限公司、被告X某某、被告Z某某、被告W某某、被告P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2-0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贵民二初字第10-2号 | 被告 | 原告: 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徐州市富屯种业有限公司,徐强,Z某某,W某某,P某某 | -- | 驳回被告W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