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首镁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王月
91210682MA0TXHLK79
1000万元人民币
-
辽宁省丹东凤城市蓝旗镇蓝旗村四组(一兴路77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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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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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辽0283民初643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Y某某,辽宁首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公司
112259.89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各种合理经济损失96273.6元(含已给付的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L某某各种合理经济损失15194.29元; 三、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合理经济损失7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329元(其中案件受理费609元、鉴定费1720元),由原告负担1630元,被告Y某某负担6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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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辽0283民初643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Y某某,辽宁首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庄河市人民法院
2019-09-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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