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刘颖阁
916210007202826321
5218万元人民币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旱地农业综合示范区
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7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甘10执12号
2017-01-17
(2016)庆仲裁字第56号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17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22)甘1022执204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2-12-29
2
合同纠纷
(2021)甘1002执403号
被执行人
-
776000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L某某、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L某某、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L某某、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可供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保全了被执行人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商标号为*的注册商标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S某某意见,其暂时不要求本院处置上述商标权。申请执行人S某某无法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L某某、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集团再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执行人L某某、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集团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并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及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S某某,其对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控情况表示认可。现被执行人L某某与申请执行人S某某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本案未履行标的本金50万元、利息27.6万元、案件受理费1235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91370元。2021年7月23申请执行人S某某以其与被执行人L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终结本院(2021)甘1002执4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1-07-2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甘1002执94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0)甘1002执9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0-10-19
4
合同纠纷
(2020)甘1002民初957号
被告
原告: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
被告:
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13424.2
一、解除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与被告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 二、由被告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支付所欠电费12997.19元及截止2019年12月18日止的违约金427.01元;并按照每日2‰标准承担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按照每日3‰标准承担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缴纳所欠电费期间的违约金。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元,由被告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0-04-28
5
民间借贷纠纷
(2020)甘1002执恢5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7)甘1002民初168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0-04-13
6
合同纠纷
(2019)甘1002执44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甘1002执4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9-07-03
7
合同纠纷
(2019)甘1002执44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甘1002执4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9-07-03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9)甘1002民初693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刘颖阁,L某某
345000
准许原告M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5元,退付原告M某某
2019-03-26
9
民间借贷纠纷
(2019)甘1002执恢95号
其他
-
--
--
2019-02-03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甘1002民初697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24183.2
一、由被告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Z某某支付所欠的剩余辣椒款24183.2元;并承担自2018年2月9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承担至所欠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由被告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因索要货款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1000元。 上述判决内容,限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元,由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8-12-13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20)甘1002民初957号
原告
原告: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庆阳市北地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B某某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2020-04-14
2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20)甘1002民初957号
原告
原告:
庆阳市北地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2020-04-14
3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20)甘1002民初957号
原告
原告: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庆阳市北地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2020-04-13
4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2016-03-02
5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2016-02-25
6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2016-01-22
7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2016-01-2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