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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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2018-04-12 | 〔2018〕粤0783执702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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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粤0783执702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8)粤0783执7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8-08 |
2 | 合同纠纷 | (2017)粤0783民初2732号 | 被告 | 原告: 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H某某,R某某,鹤山市址山镇旭富五金厂 | 104776.56 | 一、被告H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4133.65元,截至2017年8月19日的利息人民币40642.9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4776.56元,及从2017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9.8%计算)给原告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被告R某某、鹤山市址山镇旭富五金厂对上述第一款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395元、财产保全费1043元,合计34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H某某承担,被告R某某、鹤山市址山镇旭富五金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20 |
3 | 合同纠纷 | (2017)粤0783民初2732号 | 被告 | 原告: 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H某某,R某某,鹤山市址山镇旭富五金厂 | 104776.56 | 一、被告H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4133.65元,截至2017年8月19日的利息人民币40642.9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4776.56元,及从2017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9.8%计算)给原告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被告R某某、鹤山市址山镇旭富五金厂对上述第一款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395元、财产保全费1043元,合计34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H某某承担,被告R某某、鹤山市址山镇旭富五金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2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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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H某某、R某某、鹤山市址山镇旭富五金厂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2018-01-30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H某某、R某某、鹤山市址山镇旭富五金厂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2017-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