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正特种纸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李素梅
913308256995314961
2000万元人民币
-
龙游县溪口镇牛角湾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经营异常6条,裁判文书8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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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6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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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0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1
--
2
2019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1
--
3
2018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01
--
4
民间借贷纠纷
其他
--
--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5-01-08
〔2013〕丽遂商初字第00596号
5
民间借贷纠纷
其他
--
--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3-12-16
〔2013〕丽遂商初字第00425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2020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07-01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2019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0-07-01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2018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01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2017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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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5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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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16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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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6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20-10-27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15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6-07-08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19-07-12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75号
被上诉人
-
11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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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0
2
合同纠纷
(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75号
被上诉人
-
11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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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9
3
合同纠纷
(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948号
被告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浙江三正特种纸有限公司,松阳县好习惯纸品加工厂,李非宇,W某某
15511000
一、解除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11A0035F的租赁合同。二、被告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已到期租金人民币4,392,000元。三、被告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从2013年4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违约金(以人民币8,63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被告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交付的保证金余款2,485,000元从中予以抵充,抵充后若有多余可再行抵充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已到期租金)。四、被告浙江三正特种纸有限公司、松阳县好习惯纸品加工厂、L某某、W某某对上述第二、第三项判决中被告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浙江三正特种纸有限公司、松阳县好习惯纸品加工厂、L某某、W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265.62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277.62元(已预缴),被告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浙江三正特种纸有限公司、松阳县好习惯纸品加工厂、L某某、W某某共同负担人民币34,988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浙江三正特种纸有限公司、松阳县好习惯纸品加工厂、L某某、W某某共同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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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30
4
合同纠纷
(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948号
被告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浙江三正特种纸有限公司,松阳县好习惯纸品加工厂,李非宇,W某某
15121873
一、解除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11A0035F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已到期租金人民币4,392,000元。 三、被告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从2013年4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违约金(以人民币8,63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被告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交付的保证金余款2,485,000元从中予以抵充,抵充后若有多余可再行抵充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已到期租金)。 四、被告浙江三正特种纸有限公司、松阳县好习惯纸品加工厂、L某某、W某某对上述第二、第三项判决中被告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浙江三正特种纸有限公司、松阳县好习惯纸品加工厂、L某某、W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265.62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277.62元(已预缴),被告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浙江三正特种纸有限公司、松阳县好习惯纸品加工厂、L某某、W某某共同负担人民币34,988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浙江三正特种纸有限公司、松阳县好习惯纸品加工厂、L某某、W某某共同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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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30
5
合同纠纷
(2013)杭拱商初字第1894号
被告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支行
被告:
杭州好习惯物资有限公司,浙江三正特种纸有限公司,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李非宇,W某某,宋金荣,W某某,L某某,李小平,李素梅
5115000
一、被告杭州好习惯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支行借款5000000元。 二、被告杭州好习惯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支行利息115000元(至2013年9月20日),2013年9月21日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付。 三、被告浙江三正特种纸有限公司、被告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被告L某某、被告W某某、被告S某某、被告W某某、被告L某某、被告L某某、被告L某某对被告杭州好习惯物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605元,由被告杭州好习惯物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三正特种纸有限公司、被告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被告L某某、被告W某某、被告S某某、被告W某某、被告L某某、被告L某某、被告L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60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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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4
6
其他
(2013)杭下商初字第80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
被告:
杭州天海物资有限公司,浙江三正特种纸有限公司,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华峰,李非宇,W某某
19311111.1
一、被告杭州天海物资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保理预付款10000000元; 二、被告杭州天海物资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利息66111.10元(暂计算至2013年4月21日,此后的利息计算:其中本金4800000元按年利率7%计算至2013年5月17日,从2013年5月18日起的违约金按年利率10.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为止;本金5200000元按年利率7%计算至2013年6月17日,从2013年6月18日起的违约金按年利率10.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为止); 三、被告杭州天海物资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律师费45000元; 四、若被告杭州天海物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有权就浙江三正特种纸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坐落于龙游县溪口镇牛角湾(生活区)[房屋他项权证号:龙房他证字第403**号、土地他项权证号:龙游县他项(2011)字第106-4240号]在最高额92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H某某、L某某、W某某对被告杭州天海物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9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8797元,由杭州天海物资有限公司负担,浙江三正特种纸有限公司、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H某某、L某某、W某某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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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2
7
合同纠纷
(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184号
被告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支行
被告:
杭州好习惯物资有限公司,浙江三正特种纸有限公司,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浙江卓越文具有限公司,李非宇,W某某,宋金荣,W某某,李春梅,李小平,李素梅
5011286
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79元,减半收取计2343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39.5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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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8
8
合同纠纷
(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183号
被告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支行
被告:
杭州好习惯物资有限公司,浙江三正特种纸有限公司,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浙江卓越文具有限公司,李非宇,李素梅,宋金荣
2971500
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72元,减半收取计152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86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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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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