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龙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于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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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元人民币
-
郸城县财鑫大道北段路东汽配城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5条,开庭公告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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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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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其他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给予责令改正处于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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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鹿邑县交通运输局
2021-01-29
豫鹿交罚字〔2021〕第00010号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郸税)许准字﹝2022﹞第(68)号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2-02-09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郸城县税务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豫1625民初6623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Z某某,郸城龙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47500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J某某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J某某45500元; 三、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计499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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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豫1625民初253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Y某某,郸城龙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45731.76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交通事故损失121000元;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交通事故损失24731.76元; 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7元,减半收取计2018.5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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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豫1625民初6061号
原告
原告:
郸城龙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之前在强制责任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郸城龙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28000元; 二、从此两清,互不纠缠。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郸城龙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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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4
其他
(2019)豫1625财保90号之一
申请人
-
--
一、解除查封车牌号为豫P×××××的大众一全新宝来汽车; 二、解除查封担保人Y某某提供的“豫P×××××”小型轿车(担保物)。 案件申请费83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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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5
申请保全案件
(2019)豫1625财保90号
申请人
-
--
一、查封车牌号为豫P×××××的大众一全新宝来汽车,查封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Y某某提供的“豫P×××××”小型轿车(担保物),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83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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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豫1625民初472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W某某
被告:
L某某,周口龙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郸城县人民法院
2022-08-25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豫1625民初472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W某某
被告:
L某某,周口龙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郸城县人民法院
2022-08-25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豫1625民初6623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郸城龙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郸城县人民法院
2021-11-02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豫1625民初253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Y某某,郸城龙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郸城县人民法院
2020-06-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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