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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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64

裁判文书 178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37

信用中国 6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唐国土资耕验字[2016]28号
旧标准
--
滦县九百户镇大宋家峪村二期一区土地整治(占补平衡)n项目通过验收通知书nn滦县国土资源局:n你单位申报的滦县九百户镇大宋家峪村二期一区土地整治(占补平衡)项目,按照《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市局组织土地整治机构进行了工程复核,组织专家验收组和村民代表对竣工项目进行了验收。该项目耕地质量等别、工程数量和质量达到了设计要求,项目资料保存完整,通过验收。n该占补平衡项目整治土地面积为21.2799公顷,新增耕地17.5398公顷,地类为水浇地。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新增耕地质量等别为12等(国家级利用等1-15等),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项目投资210.3226万元,实际投资以审计结果为准。n望你局接此通知后,及时完成土地变更登记、项目档案资料管理、项目信息报备、工程的后期管护及基础设施、设备的移交等工作,确保新增耕地发挥其应有的效益。n特此通知。n唐山市国土资源局 n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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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
2
唐国土资耕验字[2015]7号
旧标准
--
滦县九百户镇大宋家峪村土地整治项目(1)区n通过验收通知书nn滦县国土资源局:n你单位申报的滦县九百户镇大宋家峪村土地整治项目(1)区,按照《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市局组织土地整治机构进行了工程复核,组织专家验收组和村民代表对竣工项目进行了验收。该项目耕地质量等别、工程数量和质量达到了设计要求,项目资料保存完整,项目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通过验收。n该占补平衡项目整治土地面积为34.7611公顷,新增耕地30.3947公顷,地类为水浇地。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新增耕地质量等别为11等(国家级利用等1-15等),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总投资387.8497万元。n望你局接此通知后,及时完成土地变更登记、项目档案资料管理、项目信息报备、工程的后期管护及基础设施、设备的移交等工作,确保新增耕地发挥其应有的效益。n特此通知。nn唐山市国土资源局 n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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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
3
唐国土资地[2016]370号
旧标准
--
滦县小马庄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二)区通过验收通知书
--
2099-12-31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
4
唐国土资地[2016]237号
旧标准
--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n滦县杨柳庄镇晃家庄村土地整治(占补平衡)项目立项通知书nn滦县国土资源局:n你单位申报的滦县杨柳庄镇晃家庄村土地整治(占补平衡)项目,根据《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的有关规定,市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评审,认为耕地质量设计符合要求,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地类正确,面积准确,预算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经专家组评定,该项目符合立项条件,同意立项。n该占补平衡项目拟整治土地面积为23.2215公顷,预计新增耕地21.9585公顷,地类为水浇地。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设计新增耕地的质量等别为12等(国家级利用等1-15等),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项目预算投资521.4614万元(投资金额以区级财政评审为准)。n请你单位尽快按照项目实施相关规定开展工作,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严格项目管理,确保各项工程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项目工期一年。项目工程竣工后,按规定及时申请验收。n唐山市国土资源局 n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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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
5
唐国土资地[2015]33号
旧标准
--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n滦县小马庄镇贺庄村等5个村土地整治(占补平衡)项目立项通知书n滦县国土资源局:n你单位申报的滦县小马庄镇贺庄村等5个村土地整治(占补平衡)项目,根据《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的有关规定,市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评审,认为耕地质量设计符合要求,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地类正确,面积准确,预算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经专家组评定,该项目符合立项条件,同意立项。n该占补平衡项目拟整治土地面积为6.4417公顷,预计新增耕地6.2777公顷,地类为水浇地,设计新增耕地的质量等别为10等,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国家级利用等1-15等),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项目预算投资91.8534万元(投资金额以县级财政评审为准)。n请你单位尽快按照项目实施相关规定开展工作,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严格项目管理,确保各项工程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项目工期一年。项目工程竣工后,按规定及时申请验收。n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 n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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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
6
唐国土资地[2015]57号
旧标准
--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n滦县榛子镇上尤各庄村土地整治(占补平衡)项目立项通知书n滦县国土资源局:n你单位申报的滦县榛子镇上尤各庄村土地整治(占补平衡)项目,根据《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的有关规定,市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评审,认为耕地质量设计符合要求,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地类正确,面积准确,预算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经专家组评定,该项目符合立项条件,同意立项。n该占补平衡项目拟整治土地面积为6.6873公顷,预计新增耕地6.4123公顷,地类为水浇地,设计新增耕地的质量等别为11等,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国家级利用等1-15等),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项目预算投资115.3670万元(投资金额以县级财政评审为准)。n请你单位尽快按照项目实施相关规定开展工作,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严格项目管理,确保各项工程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项目工期一年。项目工程竣工后,按规定及时申请验收。n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 n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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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
7
唐国土资耕验字[2015]5号
旧标准
--
滦县九百户镇大宋家峪村土地整治项目(2)区n通过验收通知书nn滦县国土资源局:n你单位申报的滦县九百户镇大宋家峪村土地整治项目(2)区,按照《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市局组织土地整治机构进行了工程复核,组织专家验收组和村民代表对竣工项目进行了验收。该项目耕地质量等别、工程数量和质量达到了设计要求,项目资料保存完整,项目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通过验收。n该占补平衡项目整治土地面积为9.234公顷,新增耕地8.5308公顷,地类为水浇地。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新增耕地质量等别为11等(国家级利用等1-15等),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总投资92.6125万元。n望你局接此通知后,及时完成土地变更登记、项目档案资料管理、项目信息报备、工程的后期管护及基础设施、设备的移交等工作,确保新增耕地发挥其应有的效益。n特此通知。nn唐山市国土资源局 n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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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
8
唐国土资地[2016]362号
旧标准
--
滦县雷庄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二)区通过验收通知书
--
2099-12-31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
9
唐国土资地[2016]356号
旧标准
--
滦县古马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二)区通过验收通知书
--
2099-12-31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
10
唐国土资地[2016]358号
旧标准
--
滦县小马庄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三)区通过验收通知书
--
2099-12-31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

裁判文书 17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冀02民终3303号
被上诉人
-
3298768.43
一、撤销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223民初385号民事判决; 二、滦县上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工程款3298768.43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1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124元,由滦县上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24917元,由W某某负担12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127元,由滦县上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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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2
合同纠纷
(2021)冀02民终1338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5元,由上诉人L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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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3
其他
(2020)冀0223行初5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000
责令被告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日内对原告S某某2020年4月13日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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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4
其他
(2020)冀02行终508号
被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S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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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5
其他
(2020)冀0223行审29号
申请人
-
--
1.对申请执行人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滦资规罚决字(2019)Z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部分的执行,因不具有可操作性,本院裁定不准予执行。 2.对申请执行人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滦资规罚决字(2019)Z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部分的执行,本院裁定准予执行。 3.对申请执行人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滦资规罚决字(2019)Z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罚款”部分的执行,本院裁定准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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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6
其他
(2020)冀0223行审37号
申请人
-
--
1.对申请执行人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滦资规罚决字(2019)Z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部分第1项“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部分的执行,因不具有可操作性本院裁定不准予执行。 2.对申请执行人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滦资规罚决字(2019)Z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部分第2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部分的执行,本院裁定准予执行;“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部分的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交有相应职权的部门处理,本院裁定不予执行。 3.对申请执行人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滦资规罚决字(2019)Z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部分第3项“罚款”部分的执行,本院裁定准予执行。 4.对申请执行人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滦资规罚决字(2019)Z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部分“缴纳复垦费”部分的执行,本院裁定准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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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7
其他
(2020)冀0223行审24号
申请人
-
--
1.对申请执行人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滦资规罚决字(2019)Z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部分的执行,因不具有可操作性,本院裁定不准予执行。 2.对申请执行人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滦资规罚决字(2019)Z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部分的执行,本院裁定准予执行。 3.对申请执行人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滦资规罚决字(2019)Z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罚款”部分的执行,因执行完毕,本院裁定不准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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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8
其他
(2020)冀0223行审38号
申请人
-
--
1.对申请执行人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滦资规罚决字(2019)Z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部分的执行,因不具有可操作性本院裁定不准予执行。 2.对申请执行人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滦资规罚决字(2019)Z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部分的执行,本院裁定准予执行。 3.对申请执行人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滦资规罚决字(2019)Z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罚款”部分,因已履行,本院裁定不准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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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9
其他
(2020)冀0223行审28号
申请人
-
--
1.对申请执行人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滦资规罚决字(2019)Z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部分的执行,因不具有可操作性,本院裁定不准予执行。 2.对申请执行人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滦资规罚决字(2019)Z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部分的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交有相应职权的部门处理,本院裁定不予执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部分的执行,本院裁定准予执行。 3.对申请执行人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滦资规罚决字(2019)Z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罚款”部分的执行,本院裁定准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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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10
其他
(2020)冀0223行审31号
申请人
-
--
1.对申请执行人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滦资规罚决字(2019)Z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部分的执行,因不具有可操作性,本院裁定不准予执行。 2.对申请执行人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滦资规罚决字(2019)Z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部分的执行,本院裁定准予执行。 3.对申请执行人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滦资规罚决字(2019)Z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罚款”部分的执行,本院裁定准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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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唐山才能选煤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滦县人民法院
2016-07-12

开庭公告 3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冀0284行初9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滦州市人民法院
2024-04-26
2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2023)冀0223行初3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滦州市人民法院
2023-07-12
3
行政行为
(2023)冀0223行初2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滦州市人民法院
2023-06-06
4
行政行为
(2023)冀0223行初2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滦州市人民法院
2023-05-23
5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滦州市人民法院
2022-10-27
6
其他
(2022)冀0223行初2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滦州市人民法院
2022-03-16
7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2021)冀0223行初6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滦州市人民法院
2022-01-13
8
行政行为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滦州市人民法院
2021-12-17
9
行政行为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滦州市人民法院
2021-12-16
10
行政行为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滦州市人民法院
2021-12-1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