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鑫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陈龙保
913204131374000056
52万元人民币
-
常州市金坛区金城北环西路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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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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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苏0413民初321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Y某某,常州市金坛区鑫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
本案按原告W某某撤诉处理。
2022-05-17
2
保险纠纷
(2019)苏0411民初866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被告:
S某某,常州市金坛区鑫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
--
--
2020-03-27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苏1111民初4674号
原告
原告:
常州市金坛区鑫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21000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鑫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7500元。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鑫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停运损失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6元,由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鑫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67元,被告W某某承担189元(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鑫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故被告W某某应将负担的费用连同上述欠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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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苏0482民初5221号
原告
原告:
常州市金坛区鑫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32300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鑫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失27100元。 二、被告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鑫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失5200元。 三、驳回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鑫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2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257元,被告公安局负担6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保险公司和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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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苏1181民初351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Z某某,W某某正,金坛市鑫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
85000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F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11393.61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Z某某85000元。 三、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5元,鉴定费4300元,合计6215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2175元,被告Z某某负担404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保险公司在给付被告Z某某的款项中扣下后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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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0
6
合同纠纷
(2016)苏1181民初73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Z某某,金坛市鑫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158252.04
一、被告金坛市鑫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C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58252.04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8元,减半收取2004元,由原告负担271元,被告鑫大公司负担1733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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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3
7
合同纠纷
(2016)苏1181民初741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Z某某,金坛市鑫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78601.09
一、被告金坛市鑫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S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78601.09元。 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956元,由原告负担73元,被告鑫大公司负担883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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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3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丹民初字第4484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Z某某,W某某正,金坛市鑫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
155236.5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F某某医疗费155236.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6元,减半收取823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288.05元,被告Z某某负担534.95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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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6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坛民初字第00422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W某某,金坛市鑫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
318858.06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T某某交通事故损失98219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T某某交通事故损失10551.02元,合计人民币108770.02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尚应再赔偿98770.02元,其中给付原告T某某97575.01元,给付被告W某某1195.01元,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T某某负担168元,被告W某某负担60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负担500元(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当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坛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江苏银行金坛支行:8330018800002081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费用2548元(上诉费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63;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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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0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坛民初字第0422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W某某,金坛市鑫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
318858.06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T某某交通事故损失98219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T某某交通事故损失10551.02元,合计人民币108770.02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尚应再赔偿98770.02元,其中给付原告T某某97575.01元,给付被告W某某1195.01元,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T某某负担168元,被告W某某负担60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负担500元(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当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坛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江苏银行金坛支行:8330018800002081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费用2548元(上诉费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63;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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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0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苏0413民初6089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常州市金坛区鑫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F某某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2022-09-14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苏0413民初321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Y某某,常州市金坛区鑫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2022-05-17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苏0413民初1222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W某某,常州市金坛区鑫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2022-03-10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苏0413民初7797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L某某,常州市金坛区鑫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2021-11-02
5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019)苏0411民初866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被告:
S某某,常州市金坛区鑫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0-02-19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苏0413民初124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W某某,常州市金坛区鑫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金坛支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2019-03-25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苏1111民初4674号
原告
原告:
常州市金坛区鑫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18-11-15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苏0482民初5221号
原告
原告:
常州市金坛区鑫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S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2018-09-04
9
--
(2015)坛民初字第0422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W某某,金坛市鑫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2015-03-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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