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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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桂1225民初17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Q某某 被告: Z某某,L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县支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闪易购城市配送服务部 | -- |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Q某某经济损失共计76369.50元;
被告Z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Q某某经济损失共计89771.46元;
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闪易购城市配送服务部经营者J某某对被告Z某某承担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8元,由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Q某某共同负担4654元(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被告Z某某、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闪易购城市配送服务部共同负担19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48元(汇款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98,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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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桂1225民初17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Q某某 被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县支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闪易购城市配送服务部,Z某某,L某某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