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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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06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06 | --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19-08-28 | 〔2019〕宁0181执2561号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7-04 | --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19-03-13 | 〔2019〕宁0181执925号 | |
6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18-03-14 | 〔2018〕宁0181执恢60号 | |
7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16-12-15 | 〔2016〕宁0181执1864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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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07-06 |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06 |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04 |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12 |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 2021-07-29 |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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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宁0181执2561号 | 2019-08-28 | (2016)宁0181民初3273号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宁0181执925号 | 2019-03-13 | (2018)宁0181民初78号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宁0181执恢60号 | 2018-03-14 | (2015)灵民商初字第435号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宁0181执1864号 | 2016-12-15 | (2015)灵民商初字第435号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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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873546 | (2024)宁0181执恢229号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24-03-12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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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宁0181执2561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1-0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宁0181执2561号 | 被执行人 | - | 38928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开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灵武市鑫昊运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开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灵武市鑫昊运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夏开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灵武市鑫昊运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夏开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灵武市鑫昊运销有限公司人民币以38928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评估拍卖费、公告费为限。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9-10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宁0181执925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9-04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宁0181执925号 | 被执行人 | - | 48512.64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Y某某、灵武市鑫昊运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Y某某、灵武市鑫昊运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Y某某、灵武市鑫昊运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Y某某以人民币16963.64元、灵武市鑫昊运销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1549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4-05 |
5 | 合同纠纷 | (2018)宁0181执恢6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11-27 |
6 | 执行异议之诉 | (2018)宁民申823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的再审申请 | 2018-11-08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宁0181民初3273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宁夏开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灵武市鑫昊运销有限公司 | 34881 | 一、被告灵武市鑫昊运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S某某将宁A71686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变更登记于原告S某某名下;
二、被告宁夏开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损失34881元;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3570元,由被告宁夏开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灵武市鑫昊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09 |
8 | 其他 | (2018)宁01民终1291号 | 被上诉人 | - | 12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7-09 |
9 | 执行异议之诉 | (2017)宁0181民初3749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灵武市鑫昊运销有限公司 | 12000 | 车牌号为宁XXX**号、发动机号为XXXXX的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为原告S某某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灵武市鑫昊运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1-15 |
10 | 合同纠纷 | (2015)灵民商初字第43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 被告: 宁夏开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灵武市鑫昊运销有限公司,蒋伟东,L某某,蒋伟莎,Z某某,D某某,M某某,M某某,S某某,W某某,Z某某 | 3830638.6 | 一、被告宁夏开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借款3680324.6元,支付利息150314元,本息合计3830638.6元;
二、被告J某某、L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对被告J某某、L某某所有的位于灵武市西昌路东侧.朔方路北侧2#楼7、8号房及坐落于灵武市西昌路东侧.朔方路北侧2#楼7、8号房土地(面积178.22平方米、地号640181100001000100、灵国用(2014)第1086号、灵国用(2014)第1136号)土地使用权、被告鑫昊公司所有的宁A38592、宁A71553、宁A71687、宁A71827、宁A71839、宁A72105、宁A73873、宁A72655、宁A73788、宁A71677、宁A71686、宁A72187、宁A71697、宁A73007、宁A72081、宁A72682、宁A73938、宁A38612、宁A39281号重型自卸货车;被告J某某所有的宁A73283号拖车专项作业车;被告W某某所有的宁CC3323号重型自卸货车;被告M某某所有的宁CC5105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实现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J某某、L某某、J某某、灵武市鑫昊运销有限公司、W某某、M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开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0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2907元,由被告宁夏开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J某某、L某某负担;鉴定费300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0-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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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17)宁0181民初3749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灵武市鑫昊运销有限公司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17-12-14 | |
2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17)宁0181民初3749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灵武市鑫昊运销有限公司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17-11-22 | |
3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17)宁0181民初3749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灵武市鑫昊运销有限公司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17-11-08 | |
4 | -- | (2015)灵民商初字第43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 被告: M某某,D某某,Z某某,Z某某,L某某,灵武市鑫昊运销有限公司,J某某,J某某,S某某,W某某,宁夏开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M某某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15-12-19 | |
5 | -- | (2013)灵民初字第421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L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灵武市鑫昊运销有限公司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13-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