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违反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 ...更多 | 罚款5.00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60万元 | 50000 | 福建省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1-13 | 武市监处〔2020〕13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2)闽0782民初1992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武夷山市金尚文粮食加工厂 | 402033.74 | 一、武夷山市金尚文粮食加工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T某某医疗费3352.3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6591.8元、停工留薪工资37200元、护理费11596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320元、伤残津贴110500元、交通食宿费2066元,合计393997.09元;二、武夷山市金尚文粮食加工厂从2022年8月30日起,按月向T某某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022年9-12月每月按4229.8元支付;三、武夷山市金尚文粮食加工厂从2022年8月30日起,按月向T某某支付生伤残津贴,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75%,2022年9-12月每月按3806.85元支付。四、驳回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夷山市金尚文粮食加工厂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12-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武夷山市金尚文粮食加工厂 |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2022-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