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本康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汪本康
91320321MA1XDBR36Q
2029万元人民币
山东省
徐州市丰县常店镇电动车产业园
江苏本康建设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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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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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丰税﹞许准字﹝2018﹞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于2018年11月12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18年11月12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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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丰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
﹝苏﹞JZ安许证字﹝2019﹞001205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延期申请)
2022-01-19
2025-04-07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D23249704720220413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核准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2022-04-13
2027-04-12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
﹝03210801﹞登字﹝2022﹞第03140017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18-10-30
2099-12-31
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03210228)公司变更﹝2019﹞第03070018号
新标准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
2018-10-30
2099-12-31
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
91320321MA1XDBR36Q
新标准
江苏本康建设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工程、土石方工程、公路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公路交通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混凝土预制构件制造;建材、沙子、石子、水泥、钢材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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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2099-12-31
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3)鲁1425执86号
其他
-
125811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3)鲁1425执8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本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齐河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5民初153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人工费125811元及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745元,执行费1798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故本案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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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3
2
劳务合同纠纷
(2022)鲁1425执598号
被执行人
-
--
--
2022-04-12
3
劳务合同纠纷
(2021)鲁1425民初4538号
被告
原告:
许能亮,花鹏,陈桂香,许福贵,曾学军,徐顺达,黄小强,郭俊,郭顺卿
被告:
江苏本康建设有限公司,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253200
一、被告江苏本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许能亮劳务费258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5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苏本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花鹏劳务费242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4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江苏本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桂香劳务费254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5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江苏本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花阳劳务费25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被告江苏本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许福贵劳务费262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6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被告江苏本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曾学军劳务费262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6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七、被告江苏本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徐顺达劳务费242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4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八、被告江苏本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小强劳务费25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九、被告江苏本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郭俊劳务费25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十、被告江苏本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郭俊卿劳务费262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6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十一、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江苏本康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确定的债务先行垫付; 十二、驳回原告许能亮、花鹏、陈桂香、花阳、许福贵、曾学军、徐顺达、黄小强、郭俊、郭顺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49元,保全费1786元,由被告江苏本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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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江苏本康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2024-05-09
2
--
--
原告
原告:
江苏本康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2024-04-09
3
--
(2024)鲁1102民初1058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本康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2024-02-22
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江苏本康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M某某
齐河县人民法院
2022-06-23
5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Z某某,江苏本康建设有限公司
夏津县人民法院
2022-05-25
6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2)鲁1425民初1536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本康建设有限公司
齐河县人民法院
2022-04-14
7
劳务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X某某,G某某,H某某,C某某,H某某,X某某,C某某,X某某,H某某,G某某
被告:
江苏本康建设有限公司,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齐河县人民法院
2021-11-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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